索引号 1234170048628740X7/202206-0004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6-01 16:58
发布文号 宣行管【2022】27号 关键词 部门文件
信息来源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容概述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实行财务预审制度严格实施经费先报批后列支制度,对各类列支经费达2000元(含)以上开支项目,必须填报《经费开支申报表》,由经办人按要求完成相关经费预审报批程序后,再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每项经费开支都能够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杜绝超预算支出,做到经费开支合理合规。二、列支范围及审报程序(一)日常经费报销1.支出2000元以下。由有关科室做出说明,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

关于印发《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经费预算,控制经费支出,根据《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财务预审制度

严格实施经费先报批后列支制度,对各类列支经费达2000元(含)以上开支项目,必须填报《经费开支申报表》,由经办人按要求完成相关经费预审报批程序后,再具体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每项经费开支都能够控制在预算范围内,杜绝超预算支出,做到经费开支合理合规。

二、列支范围及审报程序

(一)日常经费报销

1.支出2000元以下。由有关科室做出说明,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报销。     

2.支出2000(含)-1万元。由有关科室填写《经费开支申报表》,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报销。

3.支出1万元(含)以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有关科室填写《经费开支申报表》,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报销。

(二)工程类经费报销

工程类经费支出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自行维修管理办法》完善手续后,再按日常经费报销程序审签报销。

(三)合同类经费报销

1.支出5万元以下。有关科室根据合同约定提出支付意见,填写《经费开支申报表》,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报销支付。

2.支出5万元(含)及以上。有关科室根据合同约定提交决算清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填写《经费开支申报表》,经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报销支付。

3.其他。超出合同价款以外的经费支出,提供增加经费支出预算清单,重新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按财务规定程序审签报销。 

三、有关要求 

1.局机关经费支出实行财务分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分管领导的报销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每笔报销单据必须填写《单据报销封面》,严格落实一审批三签字。

2.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相关公务接待经费报销按《宣城市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3.报销单据应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现金的预留和存放要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公私不分。

5.加强公务卡管理,差旅费、会议费、零星购买等支出,凡是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6.账目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月15日前书面汇报上月预算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局长办公会议作一次财务分析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示。

7.严格用印和电子UK纪律,财务印章和电子UK及密码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严格按照出纳送审、主办复核程序进行电子化支付。

8.财务人员应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对本单位财务的保密工作,不得对无关人员介绍透露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9.加强对市政府机关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参照局机关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管理中心财务纳入局机关统一管理,相关经费预算、申报等程序同局机关,后勤中心相关负责人负责前期审签工作。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原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即行废止。

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收入

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局机关及各局属二级机构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在单位坐支、挪用。

二、预算支出

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并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

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应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虚列项目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

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的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局原有关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