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宣城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宣政秘〔2019〕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办〔2019〕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以及中介机构、市政公用单位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及各县(市、区)政务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监管内容: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等情况;
(二)对列入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推行“部门协调、随机抽查、按标监管”工作机制;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事项,建立监管制度,防止监管缺位;
(三)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牵头阶段统一审批流程并实施“一张表单”的情况;
(四)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批准文件或证照的情况;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
(六)建设单位按照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批准文件或证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条件、标准等组织施工情况;
(七)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报批、报建、报备等情况;
(八)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情况;
(九)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流程总审批时间情况;
(十)建设单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审批事项申请后,不予受理、无故退件、暂停实施等情况。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并联审批事项,由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监管,对同一市场主体或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第七条 实施随机抽查应做到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随机抽查应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 号)的规定。
第八条 对抽查结果要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城)、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条 完善申请人信息记录,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失信主体名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并将失信主体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提供至宣城市公用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通过信用宣城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认定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