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国家“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工作体制,经市政府经同意,决定成立宣城市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郭金友 副市长
副组长:刘陈寅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钱双林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王 佩 宣城海关关长
黎 斌 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罗远华 市法院党组成员 、正县级审判员
吴小明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汪晓龙 市发改委副主任
刘平安 市经信委副主任
徐殿银 市公安局调研员
刘先锋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义兵 市环保局副局长
章吟秋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肖远会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余吉胜 市卫生局副主任
钟军华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曾方能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王 智 市工商质监局调研员
陈春娣 市外办市侨联副主席
程学文 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刘 强 市外汇管理局副局长
沈奇鸣 市铁路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城海关,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王佩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替补,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不再行文公布。
附件:宣城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配合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宣城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配合办法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经济社会文化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打击走私工作长效工作机制,结合宣城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方针,始终做到反走私“不动摇、不松懈、不麻痹”,努力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职、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完善法律制度、强化舆论引导、各方齐抓共管”的反走私工作格局。
第三条宣城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各项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全市反走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全市的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宣城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参照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和我市实际确定,依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例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批示可以适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例会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第六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城海关,由宣城海关关领导任主任,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领导小组负责同志的指示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例会、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例会决定事项;承办例会、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海关、公安、工商质监等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地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确定工作主管部门和一名工作联络员。
第八条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分析全市反走私工作形势,总结规律特点,提出对策方案,部署相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成员单位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共同打击走私违法活动。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在海关、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遇到抗拒时,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工商质监部门对销售走私货物或物品、特许减免税进口的物品、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的物品的市场进行监控、清查和整治;对海关查处发生在进出口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涉嫌走私违法行为提供帮助。
第十二条发改委、经信委、商务、检验检疫、国税、环境保护、外汇管理、烟草专卖等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特点,广泛宣传有关反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反走私综合治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宣城”、“诚信宣城”的重要内容。要针对反走私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统一部署本系统打击走私工作,在日常管理活动中要主动加强对管理相对人的诚信守法教育,增强管理相对人的法治意识,规范其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要建立反走私情报交换机制,依情报信息交换需要及时进行双边或多边协商会晤。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及时处理获取掌握的情报信息,为相关职能部门执法活动提供帮助,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情报信息提供者进行奖励。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走私违法线索要主动通报移送海关缉私部门。
第十四条成员单位和隶属机构在打击走私违法和履行职责中,应当积极主动地组织实施海关总署与成员单位上级部门签订的执法互助协议、联系配合办法。
第十五条成员单位和隶属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相互提供信息、技术支持。使用单位应当承担保密责任,自觉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对打击走私工作及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疑难、热点问题,成员单位要主动加强交流沟通,寻求解决的办法和方式。对打击走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案件实行联合督办,重大问题进行联合调研,重大情况要相互通报。
第十七条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按照本规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成员单位协商解决。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