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李大霞辞去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12-17 00:00
来源:市人大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9年12月11日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大霞辞去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宣城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12月11日
主题词:人事安排 李大霞 辞职 决定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委、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委、
宣城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直有关
单位,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宣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