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人〔20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韩永生同志任市行政学院院长; 沈伟同志任市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 盛浩、彭少鸣、范东来、王建东同志任市行政学院副院长; 汪东来、张新强、曾庆友、高胜军、孙家平同志任市行政学院院务委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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