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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412-00463 组配分类: 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企业 / 意见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处理意见 文号: 宣政办秘〔2014〕250号
发布日期: 20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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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企业 / 意见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处理意见
文号: 宣政办秘〔2014〕250号
发布日期: 2014-09-24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的处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4-09-24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市政府“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研究,现对“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同意《“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 钱小爱雨天驾驶车辆会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车速,且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侧滑。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2. 汪五宝使用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悬挂其他车辆号牌,驾驶货运车辆载人。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赵红兵违法雇用农用车辆接送工人上下班;
  2. 寿县农机局对皖19-62009号车办理年审及补证手续时,审验不严,在未见车辆驾驶人和车辆的情况下,出具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证明结论,补办了行驶证正副本芯片,为汪五宝变造行驶证提供了条件;
  3. 宣州区南圩排涝站工程建设管理处对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在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内容,对施工单位将工程及安全责任一并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赵红兵的行为未予制止,未能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农用车载人的违法行为;
  4. 狸桥镇交警中队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事故车辆载人的违法行为;
  5. 宣州区交通运输局对事发路段管养不到位,致使两侧路肩塌陷,会车时安全距离不足。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货车驾驶人违法操作;农用车驾驶人使用假证、套牌,违法载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钱小爱,皖PA0938号货车驾驶人。雨天驾驶车辆会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车速,且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侧滑。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追究钱小爱刑事责任。
  2. 汪五宝,辽14-34874号变型拖拉机驾驶人。使用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悬挂其他车辆号牌,驾驶货运车辆载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四项:“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依法追究汪五宝刑事责任。
  3. 赵红兵,南圩排涝站包工头。违法雇用货运车辆接送工人上下班。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之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决定依法追究赵红兵刑事责任。
  4. 寿县农机局,对皖19-62009号车办理补证手续时,在未见车辆驾驶人和车辆的情况下,为该车办理了年审,补办了行驶证正副本芯片(未附车辆照片),未按法定程序办理审验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 1830-2009)之规定,由六安市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宣城市安全监管局,并报省安全监管局。
  5. 张成贵,宣州区水务局副局长,南圩排涝站建管处处长(法人代表)。作为南圩排涝站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未在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对施工单位将工程及安全责任一并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赵红兵的行为未予制止;对该工程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次数较少(每月一次),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发现当事农用车接送工人上下班的违法行为但未制止。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之规定,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 张云飞,狸桥镇交警中队副中队长。该中队制定了2014年夏季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了由其作为第二组组长负责X011线的交通安全整治任务,其中严厉整治农用车非法载人就是一项重要内容,该中队于6月1日开始一直在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但张云飞在实际工作中未发现当事农用车接送工人上下班的违法行为,应负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 宣州区交通运输局,对X011线维护保养不到位,尽管X011线路面宽5.5米,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该路段属四级公路,可不设中心标志线,但事发路段两侧路肩损坏,未及时修整,负有管理责任。决定责令其向宣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8. 罗金荣、殷正红、张本兵涉嫌变造车辆行驶证,制作机动车套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决定由市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三、同意《“7.27”道路交通较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

  1. 市、县两级水务部门要深刻吸取近3年来水利工程连续发生道路交通或水上交通事故的教训,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坚决禁止货车、农用车或农用自备船非法接送工人的行为,确保不发生同类事故。
  2. 市交警支队及下属各大队、中队要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路面巡查频次,加大“打非治违”力度,深入开展农用变型拖拉机载人、超速、超限等违法行为治理,从严从重执法,防范事故发生。
  3. 宣州区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X011线的维护保养,立即对路肩、标志牌、护栏等设施开展一次全面修整,确保路况良好,车辆安全通行。
  4. 市农机部门要立即部署开展对悬挂外地牌照在我市运输的农用变型拖拉机进行排查登记工作,并将排查信息与市交通运管部门、市交警部门实行共享。同时,要主动作为,联合市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六打六治”为契机,坚决查处农用车使用假证、套牌在我市非法运营的行为。
  5. 宣州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加紧申报X011线改造计划,尽早施工,尽快完成X011线全线改造任务,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对张成贵的行政处分由宣州区监察局执行,对张云飞的行政处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行,处罚结果及时报市安监局。

宣州区交通运输局书面检查报市安监局备案。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