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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501-00413 组配分类: 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气象、应急 / 公民 / 意见
名称: “10.10”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情况 文号: 宣政办秘〔2014〕318号
发布日期: 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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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应对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气象、应急 / 公民 / 意见
名称: “10.10”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情况
文号: 宣政办秘〔2014〕318号
发布日期: 2014-12-16
“10.10”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理情况
发布时间:2014-12-1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同意《“10·10”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对事故性质的认定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陶方强安全意识淡薄,不系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其违章操作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 施工单位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也未搭设安全网;
  2. 建设单位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
  3. 监理单位宣城市华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安全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及工人违章行为。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作业规程,工人违章操作而导致的责任事故。

二、原则同意《“10·10”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 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工人佩戴安全带,也未搭设安全网。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 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不设置安全网及工人不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将4#、5#厂房及2#宿舍楼工程一并发包给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后,又将其中的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之规定,应负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之规定,决定对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万元。
  3. 宣城市鳌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4#、5#厂房及2#宿舍楼工程总包单位。对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未予制止。决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宣城市建设工程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4. 陈炯,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工人的违章操作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陈炯罚款人民币8000元。
  5. 方跃进,宣城市华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对本工程安全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不设置安全网及工人不系安全带的违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之规定,应负监督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决定对方跃进罚款人民币8000元。
  6. 陶方强,事故死者。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明知未设置安全网,仍不系安全带,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之规定,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决定免于追究责任。
  7.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承担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职责。由于裕隆模具公司新厂房钢结构工程经常处于停工状态,经发局很少深入企业开展检查,未能发现施工单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决定责令其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其通报批评。

三、同意《“10·10”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整改措施

(一)上海东方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开展安全管理整顿,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

(二)安徽裕隆模具铸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在厂房后续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管理,积极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天湖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宣城市住建委要举一反三,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五)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吸取连续发生多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开发区内各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市住建委依法执行,处罚结果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201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