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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6-0017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公告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20
索引号: 003244967/201706-0017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 公告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20
关于公开征求《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0 00:00 来源:市法制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宣城市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科收(邮政编码:242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gw@163.com。

附件:《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附件:

 

宣纸保护和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宣纸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宣纸文化,促进宣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宣纸的保护、传承、创新和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宣纸,是指在泾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采用传统特殊工艺制作,具有润墨和耐久等独特性能,供书画、裱拓、水印等用途的高级艺术用纸。

第三条 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宣纸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宣纸的保护、发展、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宣纸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宣纸国家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宣纸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宣纸保护和发展的行为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按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对在宣纸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和传承

第八条从事宣纸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采用产自泾县境内及周边地区的青檀皮和沙田稻草,不掺杂其他原材料;

(二)利用泾县独有的山泉水并在泾县境内生产;

(三)采用传统选料、制浆、捞纸、晒纸、剪纸等特殊工艺;

(四)产品质量符合宣纸国家标准。

第九条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宣纸土焙、纸帘、松毛刷、剪纸剪刀等重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宣纸及其重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

对长期从事宣纸及其重要生产工具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评审,可以授予宣纸技师称号。

第十条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办理宣纸专业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申报、推荐。

第十一条 宣纸及其重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宣纸技师,以及参与宣纸制作技艺传承工作的工艺美术大师,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

依照前款规定获得补助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宣纸制作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与宣纸制作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与宣纸保护和发展有关的公益性宣传;

(四)对政府给予的补助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宣纸生产企业建立完善从事宣纸及其重要生产工具制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对代表性传承人、宣纸技师,以及参与宣纸制作技艺传承工作的工艺美术大师,给予职业津贴等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宣纸制作技艺专业课程,采用职业教育与拜师学艺相结合等方法,有计划地对宣纸从业人员和有志从事宣纸制作的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培养。

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宣纸知识读本,并纳入全市中小学的素质教育内容。

第十四条 宣纸生产企业应当对职工加强宣纸制作技艺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宣纸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各界宣传宣纸文化,提升宣纸知名度,维护宣纸形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并鼓励种植、生产加工与宣纸制作技艺密切相关的原辅材料。

第十七条 宣纸制作技艺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密的,应当严格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对宣纸产业集中的特定区域,市和泾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主管部门在编制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传统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

(二)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鲜明的区域特色;

(三)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良好;

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设置明确的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九条 在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宣纸制作水质的行为:

(一)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矿的;

(二)擅自砍伐林木,毁林开垦的;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擅自设置排污口的;

(五)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

(六)其他可能影响宣纸制作水质的行为。

第三章 创新和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纸产品信息数据库,开放数据库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供公众查阅。

有关部门开展数据库信息采集工作,宣纸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和引导宣纸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利用数据库信息依法维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宣纸生产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宣纸有关标准的制定、完善和实施。

鼓励宣纸生产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市和泾县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组织申请注册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宣纸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鼓励宣纸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

鼓励和支持宣纸注册商标持有人争创国家、省、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名牌产品。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宣纸创新成果展览、创意设计竞赛等产学研合作与交流活动,引导宣纸生产经营者在继承传统工艺的基础上开发宣纸衍生品和文创产品;挖掘、利用宣纸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促进宣纸产业与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市和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宣纸生产企业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品牌创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宣纸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合理利用宣纸及其制作技艺、开展创新与发展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信贷、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宣纸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宣纸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宣纸国家标准对宣纸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抽检并公布结果。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宣纸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广告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宣纸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一)未按照宣纸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存在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两年内未使用宣纸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

(四)企业已经倒闭或者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禁止宣纸生产经营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征信主管部门应当将宣纸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环保信用评价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等,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企业征信等部门或者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宣纸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互相书面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宣纸保护和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代表性项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并责令退还该项目保护经费。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宣纸及其重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宣纸技师,以及参与宣纸制作技艺传承工作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并责令退还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宣纸及其重要生产工具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宣纸技师,以及参与宣纸制作技艺传承工作的工艺美术大师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情节较轻的,由认定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相关资格认定,停发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擅自采石、挖砂、取土、采矿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水域或者挖掘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擅自移动、涂污、损坏、拆除宣纸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标志和界桩的,由泾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四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跟踪评价等职能的;

(二)未按规定相互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检查结果或者有关信息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