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宣城市政府办公室> 重大决策预公开> 意见反馈
索引号: 003244967/201712-00776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01
索引号: 003244967/201712-00776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8-01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8-01 00:00 来源:市交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稿到相关单位以及网上公开等形式广泛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市法制办审核。

一、根据意见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1、按法制办意见将《细则》第一条的表述进行了简化,将第三条内容分为两款。

2、对《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

将总则第二条第一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将总则第三条第一款中“网约车管理实行市、县(含县级市,以下同)分级受理、属地管理”删除,增加第二十八条 “市辖各县(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3、对平台、车辆及人员的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

网约车平台公司:按工商、税务部门的意见,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在市区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车辆:根据省运管局意见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轴距达到2650mm以上、排量达到1580亳升(自然吸气)或1380亳升(涡轮增压)以上”,根据公安部门意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办理。网约车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人员: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内容的表述进行调整,明确驾驶员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按法制为意见将“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改为“身体状况满足运营安全和服务规范要求”。

4、对运营监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充实。

重点加强对平台的监管,从源头规范经营行为。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第八项对平台经营范围监管的内容, “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二款,加强信息共享,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删除了原稿中的第二十八条。

5、确定《细则》的施行时间,对施行后规范期做出明确规定。

将附则第三十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发布之日前已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要求,可在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申请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二、未采纳的意见:

法制办提出意见中有两条没有采纳,

1、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与第四款有矛盾

《细则》第十五条仍保留了原文,理由如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与第四款并不矛盾。第一款第六项“从事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最近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记录”,指的是曾经持有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因种种原因证件被吊销,现在并没有证件需申请办理的人员;第四款“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指的是目前仍持有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可以免考,直接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营运。

2、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依据提出疑问。

理由:第一项“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依据是交通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这两条规定的也有相应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第四项“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依据是交通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在法律责任中,对违反这条规定的也有相应的处罚(第四十二条)。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