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漪湖封湖禁渔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3-19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南漪湖渔业资源,保护南漪湖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南漪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漪湖渔业资源现状,经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决定对南漪湖实施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湖区管理范围:
宣州区朱桥乡临湖以汪圩东埂为湖岸线;武村湾河至庙湾;马山埠河至节制闸;洪林河至毛连埠;郎溪县幸福乡临湖以幸福圩西埂为湖岸线;老郎川河至百车口东与幸福大兴圩拐弯连线为界;新郎川河至磨盘山,飞鲤河至团结圩;毕桥河至毕桥。
二、封湖禁渔日期:每年3月20日至7月31日。
三、封湖禁渔范围:
1.常年禁捕区:南漪湖东、西湖养殖区网养之间的通航道常年禁捕。
2.禁渔期禁渔范围:南漪湖水域及各通湖河流的河口(经批准的养殖区范围除外)。
四、封湖禁渔期间,除青虾、螺蛳、河蚬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捕捞外,其他捕捞活动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销售违禁作业的渔获物。
五、南漪湖各渔汛期开湖捕捞时间及渔具渔法为:
1.春夏季地笼开捕时间自4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使用渔具为篾制虾笼、网制地笼,网目不得小于0.74厘米。
2.银鱼、毛鱼开捕时间自8月5日起至9月10日止。使用渔具为银鱼扳网、毛鱼拖网(船张网),网目不得小于0.3厘米。
3.大箔开捕时间自8月1日起至翌年3月15日。使用渔具为大网箔,网目不得小于5厘米,每堂箔长不得超过150米,扎网生产不得影响航道通航。
4.秋季地笼开捕时间自9月11日起至11月30日止。使用渔具为篾制虾笼、网制地笼,网目不得小于0.74厘米。
5.在银鱼、毛鱼开捕期间禁止丝网入湖生产作业。
六、捕捞作业的渔船,依法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办理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七、禁止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扒网、小黑箔等工具捕捞;严禁在湖区打捞水草销售、贩运。
八、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和作业船只;
2.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5.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6.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偷窃、哄抢或破坏养殖设施、养殖产品、渔具、渔船、渔获物的;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沿湖县、区和乡镇、村应加强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宣传。广大渔农民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依法生产、合理利用,共同保护南漪湖渔业资源。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