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依法行政约谈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2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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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约谈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2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约谈工作规定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各级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意识,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主体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依法行政工作负责人或其他分管负责人,必要时也可由市政府负责人委托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实施。
二、约谈对象
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约谈情形
1.在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中,因特定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受到上级机关负面评价,影响我市考核得分或位次的;
2.在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排名末位的;
3.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中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的;
4.未按《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宣政秘〔2015〕296号)要求出庭应诉,造成负面影响的;
5.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生效裁决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未依法履行,造成负面影响的;
6.在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的;
7.在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过程中,未经合法性审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8.在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中,未采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被上级有关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改变或撤销的;
9.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且存在多处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
10.继续执行已被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11.依法行政工作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实施约谈的。
四、约谈程序
1.启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述情形和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印发约谈通知,明确约谈的时间、地点、事项和有关要求,启动约谈程序。
2.实施。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的约谈,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秘书长、联系相关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实施的约谈,原则上由市政府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副主任主持,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委托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的约谈,原则上由市政府法制办自行组织实施,实施情况报市政府负责同志。
3.记录。约谈时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行政复议案卷归档要求及时归档备查。
五、约谈结果运用
对约谈工作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约谈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整改落实的,由市政府责成市监察局依法依规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