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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503-0027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5〕48号
发布日期: 2015-03-24 成文日期: 2015-03-24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1503-0027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宣政办秘〔2015〕48号
发布日期: 2015-03-24
成文日期: 2015-03-24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4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

  

宣城市区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健身游憩场所,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宣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广场,是指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健身和防灾避险的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的公园、广场,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广场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管理。

宣州区政府和市开发区、双桥物流园区、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照管理职责,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

各责任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建设方案:

(一)依据公园、广场详细规划;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三)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建设方案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园、广场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计划, 市人民政府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公园、广场建设管理资金需要。

第九条  城市公园、广场建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存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景观效果;

(二)禁止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原有不协调的建(构)筑物,按照公园、广场规划改造或者拆除;

(三)设置各类游乐、娱乐、康乐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以及公园、广场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在公园、广场控制地带内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与公园和广场的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  承担公园和广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和广场竣工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园、广场用地的性质与用途,严禁擅自占用公共绿地。

第十二条  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沿街叫卖;

(二)攀折花木,采摘花果;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四)偷盗或损毁树木、花卉及设施设备;

(五)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包装袋等废弃物;

(六)随处吊挂、晾晒物品;

(七)焚烧冥纸、枯枝落叶;

(八)在水体洗涤、游泳、捕鱼,在非指定地点垂钓;

(九)擅自占用或挖掘公园、广场场地;

(十)其他破坏公园广场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大型活动的,须事先报请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公安、消防等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活动应该控制音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噪音标准。

公园、广场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使用其它扬声设备和乐器的,应经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和规定的时间段使用。

第四章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公园和广场绿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公园和广场树木的;

(三)未经批准,在公园和广场内设置标牌、广告牌,悬挂、张贴商业广告的;

(四)未经批准,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大型活动的;

(五)破坏、损毁公园和广场公共设施的;

(六)在公园、广场内倾倒垃圾、污水等破坏环境卫生的;

(七)在公园、广场水体内进行捕鱼或在非指定地点垂钓的;

(八)在公园、广场内擅自摆摊设点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公园、广场规划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依法对公园、广场资源和设施履行保护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的。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