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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0903-2597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3-16 成文日期: 2009-03-16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0903-25977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3-16
成文日期: 2009-03-16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宣政〔2008〕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于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本地和外来的各类经营主体)直接用于种养业生产、管理、服务的建筑物占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用地选址需报国土部门备案;农发行、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将其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并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险种将其作为重点参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提高保费补助标准;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迁移登记为当地农村常住户口的,属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办理。
   (二)对流转土地100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经营主体,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和国土部门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其改善承租土地的生产条件,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三)对受让土地5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从事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的经营主体,县(市、区)财政应给予一次性50元/亩以上的奖励。村民委员会接受农户委托,当年组织新增土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并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县、乡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各地可探索试行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简称“双置换”),其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耕种,或经报批征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土地储备库,重新配置使用。自愿实行“双置换”的农民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优先用于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各地还可探索土地收储公司、土地合作社和土地长期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融资新途径,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市场。
    二、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工作
    (五)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含农业、林业,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档案,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县(市、区)农村土地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定期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公布土地流转信息,并在宣城农业(林业)信息网、宣城农网和中国搜农网等网站上发布。
   (七)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县(市、区)、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受出让方委托要对受让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拟经营项目的效益风险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查询。对流出方的土地权属进行公示,以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机构申请合同鉴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导、扶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为流转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沟通、法规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纠纷调处等服务。
   (八)建立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县(市、区)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农业、林业、水产、国土、司法等部门组成。因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强化工作推进措施
   (九)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切实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承租农户出让的土地,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探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路和方法。
   (十)开展规模经营主体培训。市、县(市、区)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围绕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制定涉农培训计划,对龙头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回乡创业者开展经营管理培训,对流转土地需转移就业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
   (十一)强化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将土地流转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成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协调机构,并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市农业、林业、水产、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劳动保障、教育、司法、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抓紧制订落实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市政府将对土地流转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县(市、区)、乡(镇)也要安排一定经费对工作先进的乡、村进行奖励。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农村  土地  流转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宣城军分区。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