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7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十二五”以来,我市在推进生态市建设、强化节能减排、深化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当前环境问题依然突出,保持生态环境质量面临新挑战。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就进一步加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2年下降17%以上,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到2020年,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下同)比例不低于96%,青弋江、扬之河出境断面水质满足地表水Ⅱ类水质要求,水阳江出境断面水质满足地表水Ⅲ类水质要求,其他流域水质保持或基本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要求,主要湖库水质满足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消除劣Ⅴ类水体。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继续保持在全省前列。
二、基本原则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坚持防治并重,以防为主;坚持以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为基本动力,加大环保投入,强化部门联动和协同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严格城镇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逐步扩大城市建成区禁燃区的范围,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进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市、县建成区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它城镇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然气管网尚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2.加强扬尘污染整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规范化管理规定,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及市政工程的现场监管,落实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硬化、材料集中分类堆放、进出车辆冲洗等防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房屋建筑工程现场围挡封闭和外脚手架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加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管理,强化处置许可和前置管理,实行清运全过程的监管,落实全密闭防撒落等措施。合理规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布点,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整治力度,严格落实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增加道路洒水频次,逐步提高机械化吸尘保洁率,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机械化吸尘保洁作业。
3.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合理规划餐饮服务业布点,依法严格餐饮服务业项目的审批,规范设置专用的油烟(气)排放通道;开展饮食服务业整治,督促其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稳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达标排放。
4.严格控制城市面源污染。县级人民政府可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严禁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进行露天烧烤;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杂物。制定出台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逐步扩大禁放区的范围。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适时制定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严格控制高污染排放车辆的转入、注册,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落实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政策,按期完成淘汰“黄标车”任务。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2015年底前实行轻型机动车排气“工况法”检测,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落实高污染排放车辆区域限行措施。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和出租车,2017年底前城市居民机动化出行公共交通分担比率不低于20%。积极提升燃油品质,严把车用成品油生产和流通准入审查关;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油库、加油站及新投运的油罐车同步实施油气回收治理。
6.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推进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基料化、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15年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升水环境质量。
7.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促进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8.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饮用水安全全过程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入户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信息。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力度,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区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各县(市)于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同步配套完成应急切换系统建设,备用水源供水能力不低于城市用水总需求的30%。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9.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南漪湖、水阳江流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年内市区完成水体排查,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基本消灭黑臭水体;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
10.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禁养区;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11.推进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并完善跨界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全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强化水质目标管理,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县市区,要制定限期治理达标方案,方案报市政府备案。每年末对未达标断面向社会进行公布。开展流域综合治理考核,实行辖区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依法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以各县市区为行政单元,设立主要水体出境监测断面,依据监测结果适时启动生态补偿。加强无量溪河、梅溧河等水体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无量溪河达到Ⅲ类水质,梅溧河达到或优于Ⅴ类水质。2018年底前,完成宣州区白马宕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水阳江上游水源地农村面源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水阳江城区段及城市内河水生态修复工程、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修复工程。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1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污染限期治理工程建设,加快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脱硝工程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新标准要求;加快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升级改造,2016年底前达到超净排放要求。开展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专项治理,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完成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推进石化、溶剂、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
13.加强工业园区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工业集聚区燃煤锅炉改造,推广使用天然气、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清洁能源集中供热工程。2017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要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园区企业废水全部纳管集中处理,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14.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汇入南漪湖、港口湾水库的河流,研究制定总氮排放控制制度。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5.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方案。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印染、炼油、电镀、化工、农药等“十小”企业。有序推进主城区范围内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
16.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以环境容量、生态承载力、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环境安全为约束条件,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根据区域大气、水环境质量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探索建立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总氮、总磷、重金属、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逐步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7.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水泥、化工、电镀、医药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行燃煤总量控制制度,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和推广使用力度,鼓励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18.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节能、治污、修复等示范技术,推进环保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完善环境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环保服务总承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发展,以污水、垃圾处理、生态修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四、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计划,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定期研究大气、水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保证计划任务落实。市环境保护督查专员将县市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
20.严格环境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日常监管,督促排污单位依法达标排放。开展环保“绿剑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实行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且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严格处罚,直至停业、关闭。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及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
22.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督查专员制度,加强对市域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健全乡镇、风景名胜区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机构,构建市、县、乡、村“四位一体”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监管网络,强化网格化环境监管。
23.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财政资金投入,对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修复与建设等给予支持,重点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空气质量及地表水监测站点建设。吸引和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
24.强化考核问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地方领导班子任期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体系。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强化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