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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003-1549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印发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3-23 成文日期: 2010-03-23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1003-1549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印发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0-03-23
成文日期: 2010-03-23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印发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23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市住建委
                              (2010年3月)

    为适应商品住房销售创新形势,规范商品住房团购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宣城市区实际,现就做好商品住房团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团购的定义
   商品住房团购(也称团体购买或集体采购),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消费者,由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通过招标采购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谈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场成交价格购买商品住房的行为。
积极利用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公开采(团)购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改造中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以加快拆迁进程,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二、团购的组织
   (一)市广播电视总台、“宣城新闻网”等相关媒体或街道社区等组织(以下简称“团购组织单位”),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发布《团购公约》,发起团购活动。拟购买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购房消费者需团购商品住房,响应《团购公约》的,可报名参加团购活动,并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等方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团购协议,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二)团购组织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住房《团购公约》,并报市工商局审查备案后,方可组织团购活动。《团购公约》应明确团购参与条件、团购程序、选房规则、购房款交缴与监管、风险承担、退出机制、交验房办法、委托授权团购组织单位的权限和范围等。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前,团购组织单位应充分听取参团成员的意见,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参与团购的购房消费者有权就拟购买商品住房的户型、面积、价位、装修标准、附属设施、功能配套等发表意见,必要时可采用表决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
   三、开发项目的团售条件
   拟通过团购出售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项目,应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经验收完成基础施工后,方可进行开发项目团售宣传推介、参与团购投标、竞争性谈判、协商谈判和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住房团售营销。
   四、团购住房的销售管理
   团购商品住房应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遏制投机投资性住房消费的差别化税收、信贷政策,并按照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法规加强销售管理。
   (一)《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团购(售)双方应持《团购公约》、《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参团购房人名单及清册、委托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市房管局办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登记备案。市房管局应将商品住房团购的相关信息在“宣城网上房地产”网站进行公示。
   (二)对已签订《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和购房清册,按照《宣城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参团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后,预购人(参团购房人)转让商品房的,应当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预购人(参团购房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五、团购资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团购资金应由购房人承担,严禁利用单位或财政性资金(基金)购买商品住房。团售商品住房的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预订款,但《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约定需支付团购订金或购房价款的,参团购房人可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规定缴款。参团购房人缴存的购房资金应按照《团购公约》规定的资金监管方式监管,或通过设立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组织单位三方共管账户的方式监管;按照《商品住房团购协议书》的约定或工程进度支(拨)付资金。资金依约支(拨)付到位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每个参团购房人开具发票。
   六、团购工作的监管
   市住建委(房管局)、工商局、文广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物价)、人行、银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住房团购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严禁行政机关利用单位职权对团购活动施加影响,防止个人借团购的名义炒卖房地产。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参与炒卖房地产谋利的,要严肃查处;对发现问题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由市住建委(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商品住房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 3月17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