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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205-5719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市文广新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5-07 成文日期: 2012-05-07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1205-5719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市文广新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5-07
成文日期: 2012-05-07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转发市文广新局 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7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游艺娱乐场所是文化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市游艺娱乐场所违规设置赌博游戏机、利用游戏机赌博现象有所反弹,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严重影响了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群众反映强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重要性,把游艺娱乐场所是否文明健康、规范有序、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文化市场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是否取得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高度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设置赌博游戏机、利用游戏机赌博等违法行为,促进我市游艺娱乐市场健康发展。

现将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查处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行为的若干意见

宣城市文广新局  宣城市公安局  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游艺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赌博游戏机的认定
   
根据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的规定,对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不管其名称和种类如何,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赌博游戏机:
   
(一)具有退币、退钢珠功能的;
   
(二)具有上分、押分、退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
   
(三)具有选定赔率、以小博大功能的。
   
对具有上述功能的游戏机,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过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认定。
   
赌博游戏机属违禁品,一经发现,应当依法整机收缴或没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设置赌博游戏机不足10台,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或者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但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以“娱乐场所赌博”查处。第一次停业整顿3个月;第二次停业整顿6个月。
   
(二)设置赌博游戏机不足10台,且未当场查获参赌人员,也不能证明存在赌博活动的,以“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查处。第一次罚款5万元;第二次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第三次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
   
(四)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函告文化部门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五)游艺娱乐场所
主管人员、直接经营人因利用游戏机赌博犯罪被刑事拘留、逮捕期间,该场所一律停业。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一)游艺娱乐场所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因从事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三)游戏娱乐场所违反本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除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外,由文化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部门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八条  责令停业整顿、取缔的执行方式
    (一)以在游艺娱乐场所进出口醒目处张贴责令停业整顿公告、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等形式执行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做出责令停业整顿决定的部门要对场所执行停业整顿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二)以收缴赌博游戏机,没收违法所得,在场所进出口醒目处张贴公告,在场所进出口大门张贴封条等形式执行取缔。执行取缔后,做出取缔决定的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
    第九条  案情通报及工作协作机制
    (一)公安机关查处游艺娱乐场所利用游戏机赌博案件,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结果书面通报给文化部门;情节严重,需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函告文化部门处理。
   
(二)文化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商情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公安机关,符合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在做出吊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工商部门在接到文化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商情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文化、公安部门。
   
(四)游艺娱乐场所被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联合做好执行工作,责令相关场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工商部门查封专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财物,并予以取缔。必要时,公安机关配合取缔。
   
(五)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由文化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工商部门配合进行查处。
   
(六)各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关于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可将复制件随商情函一同移交,其他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条  工作纪律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有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接到对游艺娱乐场所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游艺娱乐场所业主、经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利用游戏机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向游艺娱乐场所、个人通风报信的。
   
(五)对其他部门商情的工作事项推诿拖拉,不在本意见规定时间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反馈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一)多人机型以能够独立供1人进行赌博活动的1个基本操作单元为1台。
   
(二)宣城市文广新局、宣城市公安局、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需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意见由宣城市文广新局、宣城市公安局、宣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与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有冲突的,适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
   
(五)本意见自20125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