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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0910-7166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10-01 成文日期: 2009-10-01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0910-7166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10-01
成文日期: 2009-10-01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0-01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标准由人均12000/年调至14000/年。市财政建立特殊医疗资金,用于补助医药费超过总额包干8万元以上的异地安置和到外省、市(区)3年以上的离休干部。

二、离休干部治疗中必须使用生物制品的,医药费统筹承担95%,个人承担5%;因病确需人工器官安装置换的,按物价部门最新规定核报,其差额部分医药费统筹承担90%,个人承担10%;进行康复治疗的,医药费统筹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三、取消离休干部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材料费定额的规定,按《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转往外地住院治疗,床位费超过100/床日的,超出部分医药费统筹承担60%,个人承担40%

四、异地安置和居住外省、市(区)3年以上的离休干部就地就医的,由医保中心按统筹标准拨于其所在单位,实行总额包干使用,超支部分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五、外出生病、突发急病就近医治或转院到外地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由财政按规定承担。转院需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申请,医院签署意见报保健委办公室审批。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超出规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现超支的,其缺口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老干局、财政局、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承担8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的部分,根据年底考核情况,予以不超过其承担部分的50%进行奖励返还。

七、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时,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按95%进行拨付,剩余5%留作保证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进行结算(按劳社医200957号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未调整事项按《宣城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宣政20044号)和《宣城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宣政办20043号)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医药费统筹标准从2010年元月1日调整。具体执行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  离休干部  医药费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923印发

                                            共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