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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9-00380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份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01
索引号: 003244967/201709-00380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份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6-01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5月份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01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17〕7号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        职务: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7885553772(1-1)

地址:宣城市巷口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4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硫酸装置二转二吸废气排放口、增湿滚筒废气排放口以及二线10万吨/年粉状磷酸一铵(PMAP)装置热风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废气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硫酸装置二转二吸废气排放口硫酸雾、增湿滚筒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以及磷酸一铵(PMAP)装置热风炉废气排放口烟尘的排放均值浓度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7年5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宣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1份(环监﹝气﹞字2017第008号),现场执法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你公司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17〕3号),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17年5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17〕7号)、送达回执(宣环送〔2017〕7号)、你公司《关于接受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回复》(司尔特宣肥字〔2017〕17号)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宣城市非税局财政专户,账号:12070101040000706,开户银行:宣城市农行敬亭支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