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2日交给我局办理的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0575号建议已办理完结,现将答复意见报告如下,请审定。
市文广新局
2015年4月21日
贵委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第0575号《关于加强皖南古民居保护的建议》提案收悉。《提案》对我省古村落古民居现状的分析很具体,对存在问题的剖析很透彻,提出的建议很中肯,对加强古村落古民居保护、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很有借鉴意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已做的工作概况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高度重视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法规,编制保护规划,并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建筑修缮和基础设施改善,使得一批优秀的历史文化遗存得以有效保护,古民居保护工作初见成效。
(一)全面布置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建立档案工作
2012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2]184号),并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传统村落调查、建立档案和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我市各地认真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建立了第一批传统村落档案,并录入全国传统村落管理信息系统。
(二)积极提升古民居保护级别
我市现有中国传统村落共11个,即泾县查济村、黄田村、黄渡村、奎峰村、朱旺村、旌德县江村、绩溪县龙川村、仁里村、湖里村、上庄村、宁国市胡乐村,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6个,即宣州区水东镇、旌德县江村、泾县查济村、桃花潭镇、黄田村、绩溪县龙川村;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0个,即绩溪县湖村、磡头村、上庄村、冯村、石家村,郎溪县梅渚镇、姚村,宁国市胡乐镇,广德县甘溪村,宣州区小胡村。目前,我市正在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积极申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不断提升我市古民居保护级别。 (三)组织编制 (三)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2012年开展了全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我们特别要求对于传统建筑风貌完整、选址和格局保持传统特色或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村庄,增加古村落古民居保护规划内容。目前,我市已经完成全市各个镇(乡)总体规划和控规的编制工作,完成90%行政村和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为引导我市开展传统村落的发展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文物部门对古民居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情况。
(1)绩溪县
近年来,该县出台了《古村落、古民居管理办法》,《办法》强调要保护古村落的传统原始风貌,并明确提出在新农村建设中对有保护价值的古村落,以“整治”为主,不搞大拆大建,此项工作还被确定为“村委会主任工作责任制”。同时,文物部门还加强与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的联系,集中力量打击偷运古民居的木料、木构件等违法行为。
该县还开创了文物易地保护的示范“紫园山庄”,将部分坍塌的古民居和一些古民居构件集中起来,易地重建并加以保护。近年来,“紫园山庄”不仅是外地游客必游和品尝徽菜的好去处,同时还为影视界提供服务,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该县也有一些对于古民居保护得好的产权人。如城区西关故里街区的章澄宇,在维修老宅时不等不靠不要,他根据“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用一百多斤桐油将房柱、构件、屏风、花窗等在除污的基础上刷油维护,用玻璃框将室外的砖雕门头罩起来加以保护,百年老宅重放光彩。
(2)泾县
该县近几年来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文物保护管理体制工作的若干意见》、《泾县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泾县非国有古民居保护维修暂行规定》、《泾县实施(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把古民居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该县实行分级管理,对涉及古民居保护的相关乡镇政府、公安、林业、土地和文化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并规范了工作程序。在古民居较多、集中的有关乡镇,基本上都设立了文保机构,并落实专人负责,同时,加大对古民居构件违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尽管财政比较困难,但县财政每年都要挤出10万元专款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近五年来,该县每年都要对1-2处文保单位进行维修。
2013年,泾县黄田古村落整体保护被国家文物局列为全国文物维修保护样板示范工程,旨在通过对古村落民居的重点维修和古村落整体保护,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古民居维修标准,探索全国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模式。
由于泾县古民居数量巨大,被列为保护单位的只是很少的一部分。由于古民居大多为私有,其所有权的变更文物部门无权干涉。且大多数古民居所有权的变更是私下交易,无从查证。尽管出台了相关的保护措施,不允许拆除古民居,古民居构件出县境需由文物部门出具证明,但依然无法遏制这一趋势。同时,保护资金的匮乏也是古民居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保护资金,对目前被纳入县级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只能做到维持其不倒不漏的最低要求。虽然出台了以奖代补的政策,鼓励其所有者、使用者参与保护私有古民居,但响应者寥寥。老百姓大多不愿意投入,文物部门也缺少必要的手段,古民居保护仅靠部门管理,力度有限。
(3)广德县
广德县位于苏浙皖三省交界处,由于地处要冲,战乱频繁,该县古民居保存较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县共登记古民居67处,大多分布在偏远的山村。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文物部门通过认真调查,把全县现存的古民居全部登记在册,做到心中有数。针对价值较高、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已申报相应级别的保护单位,针对出现的险情,进行抢救性维修。今年该县已经对三处古建筑进行抢修、补漏,两处古建筑进行大修。文物部门还多次督促产权所有人进行修缮。对古建筑的产权所有人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动员自己维修,同时,在每个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保护志愿者,让他们自觉保护文物,关注附近的古民居,发现破坏文物的情况,及时与文物部门联系。
二、我市古民居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总体上讲,古村落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起步较晚,正如提案所讲,存在整体保护滞后等问题。故此古村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任重道远,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一)有利可图的古民居,多头管理。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一些古民居的居住条件确已不适应现代居住要求,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随意翻建或修缮古屋古院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经济开发和城镇化进程中,由于缺乏相应规划引领与约束机制,古村落遭到开发性的破坏。对于古民居集中,且保存较完好的地方,多数已成为旅游景点。因此,旅游景点的古民居就成了香饽饽,不仅县里管、乡镇管,各个部门抢着管,甚至村里也来插一脚。对不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只有产权人自己管。此外,对古民居的保护,涉及文化(文物)、土地、建设、林业、公安、工商、旅游等诸多相关部门,如地方政府没有一个责、权、利清楚的政策出台,必然就会出现有利大家抢,无利相互推。
(二)资金的严重匮乏是影响古民居保护
各级的政策、资金、人力投入匮乏。一是规划政策缺失。从国家到省都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古村落古建筑保护开发的科学规划和规范制度;二是资金投入紧缺。各级政府在现行财政体制中基本未设立古村落古建筑保护、修缮专项经费;三是管理机制不健全。古村落古建筑保护的综合协调机构缺位,古村落古建筑保护、修缮缺乏技术指导机制。
三、对于古民居保护管理的思考与建议
古村落古建筑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维系着中华文明的根,寄托着中华儿女的乡愁。做好我市古村落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选择重点,加大保护。
我市现存的古民居很多,建议采取分级保护的办法,对相对集中、保护较完好、品位价值高且交通便利的古民居群列为重中之重加以保护,以便更好地开发利用;对相对偏僻、规模较小但保存完好的古民居也要列为重点保护;对一些毁坏严重,但艺术价值较高或某个朝代仅存的古民居,列为重点保护;对已经被开发列为旅游点的古民居,要从旅游收益中拿出资金重点修缮保护。对于保存较好、建筑艺术价值较高的古民居,建议政府收归国有,由文物部门监管。
对一些毁坏十分严重的危房,难以修复或修复成本非常大,产权人又确无力修复的,如产权人愿意拆除,建议:1、要按照《条例》规定程序报批,由当地文物部门监督拆除;2、为不影响古建筑群整体形象和效果,原宅基地遗址保存,并不得在上面建新房;3、拆除的砖瓦和能够使用的构件,应在文物部门监督和协调下卖给本地需要的古民居产权人用于修复使用。这样,既能阻止构件的外流、走私和违法买卖,又能有效地解决当地古民居修复的材料缺乏问题。4、对于擅自拆除、迁移古民居的当事人,应给予没收并处罚。
(二)做好技术指导。正确处理古村落旅游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方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技术指导工作,成立专家组。争取做到每个中国传统村落都能够确定一名专家组成员,参与村内建设项目决策,现场指导传统建筑保护修缮等。
(三)走保护一一利用一一再保护的路子,使古民居的保护利用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首先,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的同时,帮助产权人了解他们是古民居的财产继承人,继承保护祖上遗产是责无旁贷的,并帮助他们消除古民居列为某级重点保护文物,某级就应该拿钱维修的等靠要心理。还要帮助产权人了解古民居的潜在价值,以激发产权人保护古民居的内在动力;其次,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对古民居开发利用的新路子,使产权人能真正从中受益得利,这样老百姓不仅乐意保护古民居,同时也有经济能力保护古民居。
(四)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积极研究探索古民居保护的新思路。
建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加强调研,在不影响古民居整体结构的基础上,拿出方案,积极引导、对内部居住环境进行适当改造,以解决古民居不适用的问题。让古民居在美好乡村建设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地方乡镇政府和村委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古村落保护规划,对因人口增加确需盖新房的,划出新区,确保古村落、古建筑群整体风貌不受侵害。
(五)正确处理好职、权、利的关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议相关县在过去已经出台相关办法并施行几年的具体实际出发,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更加合理的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古民居迁移运输这一情况,制定相关政策,禁止运输,公安、交通部门强化监管。
(六)逐步加大对古民居保护的资金投入。
一是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古民居保护项目,从住建委、财政、发改委等多部门争取项目资金。二是地方财政要讲古民居保护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三是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古民居保护。对古民居保护的主体是产权人,因此要发挥产权人的主观能动性,并在政府统筹下,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工作力度,多渠道吸引民间资本。
皖南古民居是先人们留下的极其宝贵的勘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可持续利用的重要资源。无论从历史、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现实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保护好古民居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资源丰富,任务繁重,现状堪忧”,是我市古民居资源及保护工作的现状,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贵委的建议,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完善政策,继续加大古村落古建筑保护工作力度, 切实保护好、利用好我市丰富的古民居资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以上是我局对贵委提案中几点建议的答复,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感谢贵委对我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望今后能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宣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联系电话:2828549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