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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705-00338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函
名称: 关于市政协第46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宣国土资函〔2017〕222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索引号: 003244967/201705-00338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函
名称: 关于市政协第46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建议》的答复函
文号: 宣国土资函〔2017〕222号
发布日期: 2017-05-12
关于市政协第46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17-05-12 00:00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人行:

2017年3月17日,市政协转来翟叶香委员所提第46号提案《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房抵押贷款的建议》。根据我局工作职责,现就提案中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自全国人大正式授权我市宣州区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以来,我局根据部门职责,主动介入,向市政府建议成立了宣城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协调组和政策指导组,政策指导组办公室设在我局。牵头组织召开了宣州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政策研究座谈会,邀请有关领导和学者教授,共同探讨改革试点工作中可能会遇到的政策障碍及解决对策,形成了扩大农房处置范围,建立农房处置机制,强化规划引领等建议,帮助宣州区推进试点工作。

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推进确权登记工作,规范抵押登记程序;根据部门职责,指导其他方面工作开展。

确权登记颁证情况。2010年,我市宣州区已经全面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宣州区除城市规划区外,已经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15.1万宗,全面完成了宅基地发证工作,为农房抵押贷款提供了完整的不动产物权证明。2016年,我局宣州区分局在全区(不含城市规划区)集中开展了农房权籍调查工作,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农民提供便利。目前已测绘了11余万户,宣州区绝大部分农房确权办证及抵押登记不再需要农民自己花钱测绘。

抵押登记制度情况。为使抵押登记程序更加规范和简捷,我局在充分征求市人行、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宣州区政府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16年7月制定印发了《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宣州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国土资〔2016〕211号)。《通知》对宣州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的范围、登记条件、需提供的材料及抵押登记流程作了详细的规定,简化了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农房抵押登记制度。截至目前,我局共办理宣州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共169宗,抵押宅基地16074.23平方米、房屋23581.09平方米,抵押金额共2494.2万元,有效化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农房流转机制情况。我局在组织有关专家座谈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宣州区政府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处置抵押物,防范银行不良贷款等金融风险,发挥物权担保的原义。抵押物处置的范围直接影响着农房的评估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农房流转范围有必要扩大。在抵押权实现时,农房买受人若为宣州区农村村民且没有宅基地,则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农房买受人若为宣州区农村村民但已有宅基地,或农房买受人若为宣州区城镇居民,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出租给第三方(买受人)。在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抵押物受让对象以租赁方式有偿取得有期限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颁发不动产权力证书。以租赁方式有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租赁期为30年(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年限),租金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30年租赁期满后,原则上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若抵押权实现时不能通过流转处置,则由宣州区政府进行统一收储。

信息共享机制情况。我局与市人行建立了农民住房抵押登记情况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抵押登记信息与市人行共享,便于金融部门在发放贷款时了解贷款人的信用基本信息,防范不良贷款。

办复类别:A类

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联系人:段铁城     联系电话:3035931

 

 

 

2017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