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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45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告
名称: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办发〔2018〕31号
发布日期: 2018-10-08 成文日期: 2018-10-08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1810-0045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告
名称: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宣办发〔2018〕31号
发布日期: 2018-10-08
成文日期: 2018-10-08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8 00:00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宣城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对洞庭湖下塞湖矮围整治及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进展情况报告的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洞庭湖被侵占、秦岭违规建别墅、祁连山生态环境遭破坏等事件的教训,坚持“以案为鉴”,按照9月12日召开的全省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湖泊非法矮围、各类生态环境功能区和敏感区违法违规建设活动专项排查整治,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严防成势,加大整治力度,敢于动真碰硬,把好山好水保护好,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宣城样板,全面加快皖苏浙省际交汇中心城市建设。

二、排查范围

排查范围为全市生态空间,重点排查:

(一)湖泊。全市范围内常年水域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的湖泊,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二)河道。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道。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

(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三、排查内容

以上生态空间的各类经济和建设活动。

(一)湖泊。矮围、网围、围湖造地、侵占湖泊、非法采砂等。

(二)河道。非法占用河道、行洪通道,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非法开发,非法采砂等。

(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发建设活动,重点是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等。

(四)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重点是房地产和工业类项目建设。

四、责任分工

(一)排查分工

成立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协调,组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环委办(市环保局)承担,对排查出来的重点问题实施挂牌督办。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保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排查工作;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排查工作;市住建委牵头负责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的排查工作;市农委牵头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排查工作;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湖泊、河道的排查工作;市林业局牵头负责森林公园、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的排查工作;市旅发委协助做好涉及旅游景区的排查工作。

(二)整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按照省里的整治标准,做好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抓好各类问题的整改。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和查处移交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利益链和保护伞;市扫黑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涉及的黑恶势力;市纪委监委负责指导和查处背后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实施追责问责。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本行业摸排方案,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排查工作。2018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对属地内的湖泊、河道、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逐一自查,对查出的各类违法经济和建设活动建立问题清单,并报送市环委办(市环保局),同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2018年10月20日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排查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其中对市级领导担任湖长的湖泊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实行全覆盖检查。自查和巡查、抽查可交叉进行。

(二)制定整治方案。对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按照省里的整治标准,坚持立行立改,对排查出的问题能第一时间解决的,立即整改,力求迅速见效;一时难以解决的,对照整治标准,科学合理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方案于2018年10月15前报市环委办(环保局),由环委办(环保局)汇总后上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待省里审定反馈后印发实施。

(三)全面整治。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严格按照整治方案,集中力量,强力推进整改工作。建立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完成整改的问题,加强后督查,确保整改彻底、不反弹。整治工作原则上2018年12月20日前结束。

六、建立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法规规章。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

(二)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坚持投入同生态治理任务相匹配,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建立市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湖泊、湿地、森林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良性有序发展。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严格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抓好排查整治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切实履行河(湖)长制职责。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

 

附件:宣城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表

附件

宣城市生态区域违法建设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表

 

区域

排查整治重点

市直牵头部门

市直配合部门

湖泊

矮围、网围、围湖造地、侵占湖泊、非法采砂

市水务局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河道

非法占用河道、行洪通道,影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非法采砂

市水务局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自然保护区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旅发委

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市住建委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旅发委

森林公园、重要湿地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市林业局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旅发委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矿、开垦、挖沙、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水(风)电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地质遗迹保护区

开矿、开垦、砍伐、生产型企业、房地产、码头

市国土局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挖沙、码头、水电

市农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重点是房地产项目和工业类项目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旅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