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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0904-3174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宣城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4-13 成文日期: 2009-04-13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索引号: 003244967/200904-3174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转发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宣城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09-04-13
成文日期: 2009-04-13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转发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宣城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13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宣城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宣城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市各条战线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开拓进取、干事创业,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大力弘扬先进,激励全市上下凝心聚力保增长,同舟共济促发展,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胜利,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
  2004年以来,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工人、农民、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各阶层人员。
  (一)为体现先进性,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员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原则上从近年来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和其他相应荣誉称号的人员中产生。2003年9月17日前已获得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无新的事迹一般不参加评选。2003年9月17日后获得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或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不参加评选。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推荐人选必须是2004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三)以下人员不列入推荐评选范围:
  ⒈参加工作不满两年的个人;
  ⒉已离退休的人员;
  ⒊在宣的外国籍及港澳台人员;
  ⒋驻宣部队、武警部队官兵;
  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⒍受过刑事处分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分的人员。
  (四)2004年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不得参评:
  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⒉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
  ⒊事业单位近两年未召开职代会和不能履行《工会法》赋予的法律义务的;
  ⒋出现经营性亏损的;
  ⒌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未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的;
  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五)在宣的外来务工人员,须连续在宣工作三年以上,且已加入工会组织。
  二、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热爱祖国,恪守职业道德,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干事创业,无私奉献,勤奋敬业,贡献突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改善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技术创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技术协作等方面成绩显著,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加快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五)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推进民主管理,贯彻劳动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在改善民计民生,为基层办实事,为群众解难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七)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八)在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九)在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载体功能,改善城乡面貌,美化市容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名额分配
  拟评选市级劳动模范60名。比例要求是:一线职工和农民不低于总数的50%,科技人员不低于总数的30%,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不超过总数的20%,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要有一定比例。
名额分配原则上按照人口数量,参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由市评模领导小组下达。
中央、省属在宣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评选。
  四、推荐评选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人选需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街道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有关部门考核。基层选拔推荐的人选,县市区的由所属主管部门和县市区逐级考核公示后,向市评模领导组推荐;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和小组考核后,由各小组负责人汇总向评模领导组推荐。
  (三)市评模办公室初审。市评模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提出预选人员建议名单报市评模领导组审核。
  (四)对审核后的预选人选进行公示。预选人选名单在《宣城日报》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五)市评模领导组对办公室上报的评选名单予以审定,报市政府批准。
  五、奖励办法
  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的先进个人,市政府授予“宣城市劳动模范”称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先进个人,市政府授予“宣城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一次性奖金5000元。
  六、组织机构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成立市评选劳动模范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市长牵头,市委、市政府各一位副秘书长、市总工会主席、市人事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宣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及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一名负责同志为领导组成员。
成立市评选工作办公室,由市人事局、市农委、市总工会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评选初审及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市直单位共划分为10个小组,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评选工作。
  七、时间安排
  市评模办公室于3月25日前召开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会议,布置评选有关事宜;4月15日前为基层评选推荐阶段;4月17日前为市评模办公室初步审查阶段;4月18日至4月26日为市评模领导组审核、公示和市政府批准阶段;4月下旬召开全市表彰大会。
  八、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组均应成立评选组织,负责所属范围内的推荐评选工作。
  (二)在确保评选质量的同时,要注意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以及行业、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的合理性。
  (三)推荐的人选要分别征求纪检、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推荐的人选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还必须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劳动、安监、审计、环保节能部门的意见,并出具证明材料,评选领导干部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所属党委和组织部门的同意。
  (四)所有人选的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具体,充分反映出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防止弄虚作假,有意拔高。对被推荐的对象发生争议的,如有人民来信、来访的,由所在系统迅速组织力量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市评模工作办公室。必要时,市评模工作办公室可直接组织调查。对发现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借评选之机搞不正之风的评选对象,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那些借评选之机有意诬陷、贬低、打击先进的,要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
  (五)加强宣传工作
运用各种手段,宣传先进,弘扬正气,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学习劳模、崇尚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和鼓舞全市广大人民为实现宣城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向新中国成立60周年献礼。

附件:⒈宣城市劳动模范评选名额分配表
     ⒉宣城市劳动模范评选市直单位分组表


                           宣城市总工会
                           宣城市人事局
                             20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