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所需材料:1、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申请书;2、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申请表;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本行政机关要求补正所需材料,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当场能够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