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邮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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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邮政管理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政务信息工作,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邮政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根据省局关于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邮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反映主要工作情况,分析邮政管理工作具体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邮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增强政务信息意识,树立全局办信息的理念,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准确、及时、安全报送。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我局政务信息工作。
第五条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局、省局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开展邮政管理工作重要情况及由此形成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成效;
(三)省、市党委和政府领导检查指导邮政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对邮政管理工作的讲话、指示;
(四)省、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邮政业的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支持邮政业发展的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对邮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监督等情况;
(七)与邮政业密切相关的社会舆情及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八)邮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可能产生全局性影响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九)邮政业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事后各界反映情况;
(十)省、市邮政业重要统计数据资料及分析结果;
(十一)其他应当以政务信息形式报送的信息。
第六条政务信息稿件要求:
(一)时间、地点、事例、术语、计量单位等内容应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二)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格式规范,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概貌和发展趋势;
(三)反映本地区、本单位(部门)的情况,应有新意,突出自身特点。
第七条科室信息员完成政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后,需经本科室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对紧急政务信息,必要时可简化内部报送程序,确保及时上报。
第八条我局政务信息书面载体名称为《宣城邮政政务信息》。
报送政务信息应当提供电子文档。
第九条各科室机关干部都要结合自身工作加强信息的采集、整理,积极撰写报送政务信息。对被市局网站或市级媒体采用的政务信息,市局发放稿酬为每条20元。被省局或省级媒体采用的,每条50元;被国家局或国家级媒体采用的,每条100元,稿酬按季度发放。(可同时享受省局的相关奖励)
第十条涉密工作信息不得以政务信息形式编报。政务信息传递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
第十一条已编报的政务信息作为档案保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