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全市防雷安全领域无重大责任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现就加强我市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体系。气象、城乡建委、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市防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防雷安全监管,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二、落实建设项目防雷装置审批制度。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炸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检测周期为每半年一次,其他为每年一次。
四、落实防雷检测机构防雷安全责任。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核准范围内从业。取得防雷检测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
五、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单位的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应当健全防雷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配备防雷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完善防雷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档案,主动接受气象等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不合格且拒绝整改的,或委托无资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进行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宣城市气象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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