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气象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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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八条重大决策做出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决策的范围按照《六安市气象局依法行政重大决策及相应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六气办发〔2009〕78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界定。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市局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配合市局政策法规科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送市局政策法规科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重大决策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市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按本制度向市局政策法规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可报经市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同意,安排市局政策法规科参加。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一) 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 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 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三条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 书面审查;
(二) 到有关单位实地调研;
(三) 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在六安气象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
(四)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市局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合法性审查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本局网站或者市级新闻媒体上刊载。
第十五条 市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送审的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视情况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报告。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重大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
(三)重大决策在适当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及适当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
(五)市局政策法规科认为有必要向局长或分管局长提出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 召开研究决定重大决策的相关会议时,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