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和省气象局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安徽省气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15〕43号)、《安徽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印发<安徽省气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气法函〔2016〕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建立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条 市局法规科负责维护全省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日常信息报送。
第二章 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限制执法监管人员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监管履职到位。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六条 开展气象执法检查前,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气象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从事抽查活动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不得少于两人。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气象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宣城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和相关执法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十条 建立与安监、城管、工商、工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联合检查、同步执法。
第十一条 抽查活动应建立执法案卷,抽查对象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涉密的随机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气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执法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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