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1123842/201901-0001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市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
名称: | 宣城市人防办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修订本)的通告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9-03-01 |
索引号: | 771123842/201901-0001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市人防办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公民 / 通告 |
名称: | 宣城市人防办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18年修订本)的通告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9-03-01 |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8年动态调整工作已完成,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8年版)已经市政府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市人防办公共服务清单
附件2:市人防办公共服务事项指南
附件3:市人防办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1: | ||||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 服务对象 |
1 | 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指挥通信科、行政审批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市广播电视、公安、通信部门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2 | 人民防空教育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62号)主要职责第(六)条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检查;组织人民防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 行政审批科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3 | 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 开展群众防空组织训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组织演习。 | 指挥通信科;其他有关部门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4 | 人防通信警报 设备支援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2.《安徽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平时期,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有毒气体泄露或者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监狱、大型厂矿、水库、机场等重点防护单位以及其他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害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发放预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市政府应急办 | 需抢险救灾 地区群众 |
5 | 人防投诉举报受理服务 |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 行政审批科、综合科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6 | 诚信情况与不良行为通报 |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皖人防〔2016〕14号)第四条:(十四)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要求,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诚信情况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 工程科、市人防质量监督站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7 | 组织参观人防展厅活动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62号)主要职责第(六)条 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行政审批科;市教体局、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8 | 组织开展人防应急避灾疏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 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市林业部门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9 | 设置人防疏散地域(基地)标识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疏散地区建设,发展疏散地区经济”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2〕104号) 3.《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防空林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3〕25号) | 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市林业部门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附件2:
1、组织开展防空警报试鸣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试鸣防空警报。试鸣防空警报方案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通信、广播电视、公安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试鸣前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行政审批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每年9月18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
电话:0563—2627586
2、人民防空教育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62号)主要职责第(六)条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检查;组织人民防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以人防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网络”五进为我市人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托,切实让全社会真正关注人防、重视人防、支持人防。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
电话:0563—2626036
3、组织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群众防空
组织训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组织演习。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
电话:0563—2627586
4、人防通信警报设备支援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二)《安徽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和平时期,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大面积有毒气体泄露或者区域性重大突发事件时,警报信号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监狱、大型厂矿、水库、机场等重点防护单位以及其他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害事故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确需鸣放警报且符合警报信号发放预案要求的,可以先行鸣放,同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抢险救灾情形下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电话:0563—2627586、2616993
5、人防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
第十五条 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网上咨询投诉由省人防办人事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综合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2.初查,提出处理意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综合科
电话:0563—2626036、2626973
6、诚信情况与不良行为通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纲要》(皖人防〔2016〕14号)第四条 (十四)落实《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实行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信息报告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皖人防〔2014〕132号)要求,完善人防工程建设不良行为通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人防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诚信情况和不良行为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工程科、市人防质量监督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工程科、市人防质量监督站
电话:0563—2626977,2626232
7、组织参观人防展厅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62号)主要职责第(六)条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自愿需求
五、申报材料
无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行政审批科 ,0563-2626036
8、组织开展人防应急避灾疏散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疏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人民防空疏散必须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实施,任何组织不得擅自行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的疏散地区,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跨越本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电话:0563—2627586、2616993
9、设置人防疏散地域(基地)标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疏散地区建设,发展疏散地区经济”
(二)《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2〕104号)
(三)《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防空林建设的通知》(皖人防〔2013〕25号)
二、承办机构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市人防办指挥通信科、市人防(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电话:0563—2627586、2616993
附件3: | ||||||||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9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2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报建项目的下列内容:(一)结合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方案;(二)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四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 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目录第6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审批 |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机构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第六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
3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5号)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三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机构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4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并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其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第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 5.《关于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皖人防〔2014〕3号)二、检测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接收安装;申报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取得永久式铭牌“合格证”,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5.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准(3)工程质量检测(含人防工程)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审批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5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第九章 平战转换。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49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2.《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6 | 人防工程面积测绘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二条 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及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7 | 拆除、改造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改造、施工方案编制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十一号)第十四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因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人防工程拆除、改变、开发利用核准 | 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 | 1.《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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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承办宣城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宣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3418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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