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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150400/201812-00001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宣政办〔2012〕 号
发布日期: 2018-07-02
索引号: 0000001150400/201812-00001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宣政办〔2012〕 号
发布日期: 2018-07-02
宣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7-02 00:00 来源:宣城市旅发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将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引导激励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发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下达及市财政预算安排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专项资金。旅发资金的设立,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旅发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旅发资金的年度使用和支持方向和重点,对使用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旅发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全市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四)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有利于全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发挥、放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旅发资金的使用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我市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招商、智慧建设、旅游市场宣传推广、重大节庆活动、旅游人才培训等方面。

(一)城市整体旅游形象宣传。根据需要投放的宣传广告;参加国家局、省局组织的1+N媒体宣传、大型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参加国家、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内外旅游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旅游企业参加政府或国际重要旅游组织举办的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重大旅游节庆活动。

(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智慧旅游建设;旅游综合服务系统建设;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

(三)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补助。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销售以及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

(四) 旅游奖励及扶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文化旅游产业的相关奖励和扶持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审批及拨付管理

 

第六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资金用途编制当年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详细说明项目名称、内容、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细化旅发资金预算,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项目单位和内容。

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旅发资金预算编制和使用分配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申请、使用旅发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旅发资金。

第九条  旅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列入计划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采用预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和一次性拨付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旅发资金实行转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

第十一条  旅发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将旅发资金(包括专项业务费)用于弥补部门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三条  除因在建工程、代付政府采购款等原因需跨年度支付经批准结转的旅发资金外,其余当年度末未动用的旅发资金和项目已完成结余的旅发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不予结转(政府性基金除外)。经批准跨年度支付的旅发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结转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旅发资金,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

第十四条  使用旅发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旅发资金的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发资金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及考核等财务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旅游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旅游主管部门能否继续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审计)机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组织绩效自评价,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旅发资金年度预算制定、预算执行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同时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级财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应与审计、监察部门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旅发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收回相关资金,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宣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外字[2008]第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