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8 00:00
来源:市铁路(机场)建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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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局制定了《宣城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8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满50万元的项目。
(三)工程类。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二、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
(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并在有关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2〕142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八)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
(九)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协议供货”“电子竞价”类货物,单项或年批量采购不足50万元的,根据《关于宣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试行)的通知》(财购〔2010〕320号)和《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直单位电子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购〔2014〕138号)相关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和电子竞价;单项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仍按原程序进行采购。应当按原程序申报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十)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宣城市政府采购网”、“宣城市招投标网”为宣城市市级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十一)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