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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43847828/201508-00029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市征管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决定
名称: 宣城市客运总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8-17
索引号: 343847828/201508-00029
组配分类: 征收决定
发布机构: 市征管办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 决定
名称: 宣城市客运总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8-17
宣城市客运总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8-17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客运总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依据宣城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8日交通建设专题会议及《关于启动宣城客运总站项目征迁工作的函》(宣交函〔2013〕13号)文件规定,为加快宣城市城市建设步伐,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客运总站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1处,性质为非住宅房,面积约112.5㎡。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时限

  (一)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时限

  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合法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记载为依据。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征收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2、1990年4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建筑,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为950元/m2;

  砖木结构:为800元/m2;

  简 易 房:为400元/m2;

  3、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建设的建筑,砖混结构按500元/m2、砖木结构按30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

  4、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m2、砖木结构按40元/m2、简易房按30元/m2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五、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1、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600元/m2奖励。

  2、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11日-20日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奖励。

  六、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费补助标准

  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宣城市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房〔2012〕324号文件)执行。

  七、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川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