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1处,性质为非住宅房,面积约112.5㎡。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征收时限
(一)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
(二)征收时限
具体时间以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合法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处理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记载为依据。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征收人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
2、1990年4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建筑,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为950元/m2;
砖木结构:为800元/m2;
简 易 房:为400元/m2;
3、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建设的建筑,砖混结构按500元/m2、砖木结构按30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
4、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m2、砖木结构按40元/m2、简易房按30元/m2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五、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1、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600元/m2奖励。
2、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11日-20日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奖励。
六、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费补助标准
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宣城市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房〔2012〕324号文件)执行。
七、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川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