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区域内共需征收房屋2户,面积约3315.36㎡,征收国有土地约4400㎡,房屋用途为非住宅房。
二、征收范围
宣城市阳德路以北、宣州区检察院办公楼以西区域(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征收期限:以征收决定上公布的期限为准。
四、征收补偿
项目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布和对估价结果异议的处理程序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宣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房屋性质、面积认定
(一)有证房屋认定及处理
以房产证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对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批准的可认定为合法房屋,按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二)无证房认定及处理
1、对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设的房屋,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认定补偿。
2、1990年4月1日—2002年10月31日期间建设的建筑,按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且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补助标准如下:
砖混结构:950元/m2;
砖木结构:800元/m2;
钢 构 :700元/m2;
简 易 房:400元/m2;
3、2002年11月1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至2007年4月30日期间建设的建筑,砖混结构按500元/m2、砖木结构按300元/m2的标准给予补助。
4、上述规定以外建设的房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砖混结构按50元/m2、砖木结构按40元/m2、简易房按30元/m2予以补助自拆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助,并依法强制拆除。
六、奖励、优惠补助政策
为鼓励被征收人支持工程建设,尽快搬迁,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或认定合法面积部分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1、营业性门面房:对营业性门面房(临街底层经营房),实行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适当提高.
(1)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2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10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21日-30日之间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8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31日至4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600元/m2的奖励,
3、其它非住宅房
(1)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600元/m2的奖励,
(2)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21日-30日之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 给予500元/m2的奖励,
(3)在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31日至4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的:给予400元/m2的奖励。
七、附属物补偿及各类安置费补助标准
对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属物、装潢及其他各类安置补助费按照《宣城市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房〔2012〕324号文件)执行。
八、征收组织
征收主体:宣州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宣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局
征收实施单位:济川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