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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索引号: 0000001070301/201705-0000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目录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公民 / 其它
名称: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文号:
发布日期: 2017-05-10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2017-05-10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本基准对应项目名称为“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初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没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较小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再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

2、有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本条规定之行为的,可以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多次违反财务会计管理类法律规范,屡查屡犯。

2、 有其他严重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