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对所承担或承办的市委、市政府重大、疑难、复杂涉法事务的法制审核工作程序,增强法制审核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宣城市政府法制办组建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审会),承担重大法制业务工作的决策咨询。
第二条 法审会对下列事项中重大、疑难、复杂涉法事务开展法制审核:
(一)本办承担或承办的宣城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
(二)本办承担或承办的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
(三)本办提请市政府作出的重要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答辩状;
(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拟作出的重要处理意见、答复意见;
(五)宣城仲裁委秘书处拟提请宣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重要决定;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涉法事务。
(七)其他需要提交法审会审议的重要涉法事务。
第三条 法审会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常设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协管相关工作的调研员、副调研员,宣城仲裁委秘书处秘书长,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非常设成员由市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员,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组成。
必要时,法审会可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直有关单位专业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或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法审会因参会人员范围的不同分为常设成员会议和扩大会议两种审议程序,实际审议中具体采用何种程序审议由主任决定。
第五条 法审会日常事务由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以下简称复议科)负责。
第六条 法审会的非常设成员名单的确定,由相关涉法事务承办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相关涉法事务由多个科室承办的,列第一位的科室为承办科室)提出意见,复议科汇总后报主任审定。
第七条 法审会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法审会议题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送复议科汇总后报主任审定。 (二)会议准备。承办科室要认真研究准备,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和提请法审会审议的议题材料发送至各参会人员,并会同综合科做好会务工作。 (三)科室汇报。承办科室要确定专人汇报,汇报时要言简意赅,突出重点。汇报内容包括“议题所议事项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分歧,提请法审会研究决定的主要问题,办理意见及建议”等。 (四)研究讨论。法审会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与会人员应就法审会审议的议题深入研究、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 (五)作出决定。主任根据法审会讨论、审议情况,对法审会审议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六)制发纪要。复议科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工作,并根据法审会审议情况拟定会议纪要,经相关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执行。
(七)执行督查。复议科负责做好法审会审议资料的归档和法审会决定的执行督查工作。 第八条 法审会审议后作出的决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副主任、负责协管相关工作的调研员或副调研员、各下属单位、各科室应当执行。
第九条 法审会审议后作出的决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由承办科室征求原参加法审会各成员意见后,按程序报经法审会常设成员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规则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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