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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50201/201511-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人民银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审批(2018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1-06
索引号: 0000001050201/201511-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人民银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审批(2018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1-06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审批(2018年)
发布时间:2015-11-06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审批

发布日期:2015-11-6 

     

 

事项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

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2、《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3、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4、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5、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7、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地市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8、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9、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10、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黄金制品,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向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提交申报材料;

2、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收到初审材料和全部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行章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和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办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