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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50201/201510-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人民银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0-27
索引号: 0000001050201/201510-00001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市人民银行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0-27
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2015-10-27 0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政策性银行总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总行采取核准制市场准入,需提供:

1、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等);

4、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5、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6、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年第2号;

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

(二)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备案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可在其法人(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该业务资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分局备案。

办理依据

同(一)

 

(三)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备案核准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其法人(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取得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资格后,持申请、备案报告和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办理依据

同(一)

 

(四)银行开办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8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51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预结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

3、境外分行基本情况;

4、境内收款行基本情况;

5、预拨外汇结汇作人民币铺底资金的计划金额;

6、汇款线路;

7、平盘机制;

8、内控制度;

9、试办业务适用的汇率、汇费;

10、境内收款行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制度;

1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管理办法;

12、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五)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3、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规定;

4、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5、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6、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六)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限额核定

办理依据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外资银行成立的批复文件;

2、外币的资产负债及损益表;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一)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65号)。

(1)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证明银行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的书面合同或凭证;

3、证明购汇人民币资金或结汇外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4、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登记备案凭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银行为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其总行或总部应提供下列材料,直接进行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增加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测算依据);

2、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仅相关资本变动需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时提供);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银行为补充其因核销资产损失减少的外汇(或人民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而进行本外币转换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分支局提供下列材料,经所在地外汇分支局对所核销交易进行逐笔审核并出具相应的“确认文件”后,由银行总行或总部汇总,统一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损失的情况的说明);

2、证明所附交易真实性的书面凭证(如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

3、外汇管理法规要求登记备案的,应提供相应手续;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银行外汇利润结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年度财务报表。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的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前一日非银行金融机构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3、监管部门同意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外汇资本金的批复文件(证券公司除外);

4、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5、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最近一期资本金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一)外资银行、有外资投资入股的中资银行外汇净利润汇出或者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年第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净利润购汇汇出或者外汇净利润汇出的金额和时间说明);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境内外机构合并的本外币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相关财务报表只限境内机构);

3、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上一会计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4、外资股份分配所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者外汇净利润纳税证明文件;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

3、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

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

5、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集团公司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代替);

3、税务证明;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6、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办理依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

(一)企业名录登记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6)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登记时可按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规定提供材料,但免于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4.企业名录变更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5.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持注销名录申请书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三)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海关审价;

(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5)市场行情变动;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B类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时可付汇额度不足的,持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及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校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6其他补充材料。

B类企业拟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划出或向金融机构申请贸易融资款项但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应持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及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收入申报单证;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7.对于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8.其他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四)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

(2)买卖合同; 

(3)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管理内容1”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五)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延期收款登记

1.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进口合同;

(2)进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出口合同;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六)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对于超期限或无法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本规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七)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宣城中心支局承诺时限;现场办结。

 

 

五、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一)境内机构外债(转贷款)登记

1.国务院各部委及金融机构外债定期登记

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⑵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⑶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⑷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⑸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⑺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⑴外债合同(初次登记);

⑵一个月(含)以下的借款的《外债签约情况表》(每月初5日内登记)。

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2.非金融机构外债逐笔登记

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⑵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⑶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⑷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计外资[1996]751号);

⑸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

⑹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⑺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计外资 [1997]612号);

⑻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⑼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⑾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

⑿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⒁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⒂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7]118号);

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42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⑴书面申请;

⑵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印章);

⑶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⑷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打印页面(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⑸发债应持在发行国证券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书;

⑹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⑺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发行境外债券办理外债登记

办理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⑵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

⑶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2003年第28号);

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后过渡政策措施的通知(汇发[2003]50号);

⑸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第12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⑴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主受托行和其他承销商的情况,有关债券发行市场、发行方式的情况,债券发行金额、币别、期限、利率及发行费用情况,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债务有关的汇率、利率风险管理措施等说明);

⑵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⑶国家主管部门关于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⑷纳入国家利用外资指标计划指标的证明文件;

⑸如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可转换股的批复文件;

⑹资金用途说明。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

5、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的通知(汇发[2009]2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2、对外担保合同意向书;

3、对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意向书;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会计报表;

5、被担保人在境内的,提供工商登记文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批复);被担保人在境外的,应当提供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外汇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设在境外的二级以上子公司的,应当提供境外一级子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以及被担保人与境外一级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受让方付款义务的,或者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用于收购境外注册企业股权的,应当提供国家发改委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该收购或竞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6、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核定、使用及履约情况;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对外担保(含保证、抵押、质押)登记

1.对外担保定期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境内银行对外担保汇总备案表》;

2、《境内银行新签约融资性对外担保逐笔备案表》;

3、《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履约逐笔备案表》;

4、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

5、若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还应提供总行的授权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对外担保即期逐笔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表;

3、为自身外债出具担保的,应出示外债登记凭证;

4、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应事先批准的对外担保,还应当提交外汇局批准的文件;

6、对外担保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境内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初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以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申请表》;

2、上年度合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外汇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表(金融机构适用);

4、上年度对外担保业务及合规情况(以前没有此项业务的机构除外);

5、本年度的业务开展计划;

6、初次申请的,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金融机构适用)、营业执照复印件;

7、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五)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

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汇发[2001]6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0]39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对外担保登记凭证、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的还应提供债务登记证;

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被担保人上年度财务报表;

5、经法院等部门裁决履约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裁决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汇兑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财政部等令2001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4]1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 [2007]254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项目的批准文件;

2、已填写盖章的逐笔注明担保情况的《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备案登记表》;

3、被出售或转让资产的清单;

4、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的代理协议、代理人营业执照和业务许可证;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情况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 [1999]380号);

3、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一)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资金结汇核准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境内股票专用账户余额对账单;

4、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资金用途部分的文件;

5、超出招股说明书使用范围的,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境内发行B股所筹集外汇资金结汇审批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B股的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招股说明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境外上市公司将境外所募集资金、减持股票所得资金、通过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权益)所得资金存放境外核准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将境外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提供:

1、书面申请;

2、境外上市股票有关外汇登记文件。

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将其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通过上市出售资产(权益)所得外汇资金存放境外的,应提供:

1、书面申请;

2、资产(权益)的转让合同。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登记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1]2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减持外汇收入上缴全国社保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上市发行基本情况、资金调回计划等说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正式招股说明书(可报光盘或其他电子文档,但涉及上市资金用途有关章节需留纸质文件);

6、境外上市有关费用清单及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7、如需从境内支付费用的,须提供相关外汇局核准件;

8、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申请表;

9、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变更事项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主管部门关于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如回购、增发、债转股等其他表内事项变更);

4、资金调回、对外支付需提供进账单、支付凭证等;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发行可转换债的境外上市公司办理债转股变更登记时除提供以上1、2、4项外还需提供:债转股核准件、外债登记凭证(仅部分债转股时提供)。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除外)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租赁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结汇资金用途凭证或说明;

3、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账户(含外资参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资本金账户)与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外汇利润结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 [92]汇业发字第1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本外币财务报表;

3、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4、完税证明;

5、申请前一日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对账单;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外债、外债转贷款结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用途说明);

2、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

3、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或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5、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小额支付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6、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7、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境内贷款项下境内债权人接受境外担保履约资金结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境外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3、关于境内债务人违约及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款通知书等);

4、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已核实投注差情况,异地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外汇局提供企业已登记外债情况;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十三、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一)外资股东减持 A股所得资金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开立情况说明);

2、资金来源的有效凭证(证券公司出具的外资股东减持A股的交易证明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减持前后外资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证明文件等);

3、完税证明;

4、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境外上市公司相关资金汇出购付汇额度审批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境外开户及购付汇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及境外开户申请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购付汇核准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原因、增持资金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三)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担保费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3、关于支付涉外担保费有关处理原则的通知(汇发 [2000]105号);

4、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5、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担保人支付担保费通知书;

3、担保合同(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

5、需经外汇局办理登记的债务,应提供债务登记凭证;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四、特殊经济区域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保税监管区域内外汇登记、登记变更、注销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7]52号)

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汇发[2007]166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经批准的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4、章程

5、审批机关对设立该企业的批准文件(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6、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中止经营的证明文件(仅注销时提供)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五、外汇账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账户允许保留限额核准

(一)境外上市公司外汇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

1.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开立、变更核准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原因、募集资金情况以及开户行、账户限额、数量等说明);

2、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3、境外开户银行的书面承诺;

4、营业执照;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账户变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还须提供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原账户资金发生变化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等。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2.境外上市公司回购境外股票境外账户开立初审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原因、回购资金金额及来源、回购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股东大会有关决议;

4、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如需主管部门批准的须提供批复文件复印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增持股票境外账户开立初审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原因、增持资金金额及来源、增持时间安排、拟选择开户银行等说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招股说明书有关股东持股情况章节复印件;

5、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核准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调回计划、使用计划等说明);

2、境外上市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证;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票专用账户变更: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变更事项及其原因等说明);

2、原专用账户开立的核准件(复印件);

3、原账户资金若发生变化,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进账单、余额对账单等);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二)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

4、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5、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

a、书面申请;

b、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

c、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d、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2、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变更、关闭:

a、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b、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c、债务登记证;

d、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仅关闭账户时提供);

e、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4、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97]汇政发字第06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偿还债务情况等说明);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情况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变更、关闭:

1、变更账户或销户书面申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加盖公章);

3、债务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还贷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仅关闭账户时提供);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1.一般境内机构境外账户开立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说明);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有关项目合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2.境外投资项下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而需在非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开立专用账户核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外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此次汇出金额及来源和汇款路径、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相关情况等说明);

2、保证函(保证账户内资金仅用于与投资相关的用途);

3、境内投资者之前如果领取过境外投资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IC卡,未领取过外汇登记IC卡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六、外币现钞提取、调运和携带出境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96]汇管函字第211号);

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一)境内机构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董事会决议;

3、完税证明;

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境内机构支付其他非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合同或协议;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等提取现钞:

1、书面申请;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

3、对外劳务合同;

4、劳务人员工资预算表;

5、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度经费提取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

3、经费预算书。

国际海运代理企业代理的外轮备用金、船长借支提取外币现钞时:

1、书面申请;

2、银行水单;

3、支付通知书。

 

(三)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提钞用途证明;

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四)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审核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3、有效签证或签注;

4、相关银行存款证明、购汇凭证或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海关申报单等来源证明;

5、确需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①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②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③政府领导人出访;

④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⑤其他特殊情况。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