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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1070402/201905-00001 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市总工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意见
名称: 宣城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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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管理制度
发布机构: 市总工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意见
名称: 宣城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12-31
宣城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31 00:00 来源:市总工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工〔2016〕96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工会:

现将《宣城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15日

 

 

 

 

宣城市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能,进一步实施好工会送温暖品牌工程,现根据《安徽省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工办发〔2016〕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送温暖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给我市各级工会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帮扶资金;

(二)省及各级地方财政拨给工会用于送温暖工作的资金;

(三)上级工会拨给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

(四)本级工会拨给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

(五)送温暖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二、送温暖资金主要用途

(一)救助建档在册的困难职工;

(二)慰问节假日期间在一线工作的职工;

(三)对遭遇各类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会员职工提供临时性应急救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学救助等)或慰问;

    (四)上级工会、地方政府指定用途,以及同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用途。

三、送温暖资金使用和发放标准及发放要求

(一)送温暖资金使用和发放标准:

1、帮扶救助建档在册困难职工的,参照《宣城市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标准执行。上级工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慰问节假日一线职工送温暖资金,每人按500元执行;

3、慰问或临时性应急救助遭遇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每户按1000-3000元执行。对遭遇火灾、水灾、雪灾、电击(雷击)、房屋倒塌、车祸、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医疗费自费1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遭遇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丧失劳动力或医疗费自费1万-3万元的,救助2000元;遭遇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财产全部损失或造成家庭人员死亡或医疗费自费3万元以上的,救助3000元。

4、生活救助原则上每户不低于1000元。

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已领取养老保障金的职工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送温暖资金发放形式与要求:

1、使用送温暖资金慰问节假日一线职工,要将有单位盖章、职工签字及联系电话的实名制发放表,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2、使用送温暖资金开展临时性应急救助,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个人银行卡(存折)发放,同时建立纸质困难职工档案,编制汇总的花名册,作为发放送温暖资金的基础性依据和接受审计、检查的依据。各级帮扶中心要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转账单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3、领导走访慰问困难职工以现金发放的,从本级工会拨给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中支出,要填写好慰问困难职工的实名制发放表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4、送温暖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大宗物品采购要公开招标; 

5、采用发放物资形式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的,要办理相关票据凭证、填写实名制发放表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四、送温暖资金的管理、核算和检查监督

 1、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重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工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实施。

 2、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审批手续。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定期向工会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3、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用途以外的开支。送温暖等活动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所需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4、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5、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严格问责,上级工会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1、各县市区总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由宣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2016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