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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44967/201806-0048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15
索引号: 003244967/201806-00484
组配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18-06-15
《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5 00:00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2017年12月我市出台了《宣城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市公厕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提供依据,建立环卫、市政、社会相结合的城市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市民。

一、确立适用范围及管理体制

《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等活动。

《办法》对公厕建设、管理责任部门进行了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公厕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宣州区人民政府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园区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在第八条中明确公厕建设主体责任分工。同时对公厕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分工进行了明确。

二、确立规划先行

作为“厌恶型设施”,建设单位不愿意建、不愿意按标准建或者建成后改作他用的现象较突出。为此,《办法》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公厕规模、等级、布点等。对公厕建筑形式、建设形式进行明确。为保证我市规划建设(尤其是社会配建)工作的落实,《办法》对配套公厕的规划建设、验收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三、明确公厕建设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对公厕的新建、改建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此《办法》第十条对新建、改建公厕男、女厕厕位比例进行了强制要求。

四、倡导公共场所的公厕向社会开放

《办法》第二十二条作为倡导性条款提倡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内部厕所;鼓励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和宾馆饭店等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在服务时间内向公众免费开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指公厕具有一定的私有属性,本办法不作强制开放的规定,但也鼓励这些业主单位能够为市民提供借用的方便。

五、统一管理标准、强化处罚力度

我市公厕涉及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尚不统一,管理缺乏规范性。该《办法》的出台,要求公厕建设、管理等相关责任单位统一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要求执行。

为保证我市(尤其是社会)的日常管理维护质量,为市民提供方便、整洁、舒适的如厕环境,《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便民服务

《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便民服务,提升服务水平:第十条提出重要公共设施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等应当增设第三卫生间,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第十一条规定按照设置规范设立明显的图形标识和引导牌,电子地图等,方便市民识别;第二十条要求公厕停用应当公示;第二十二条倡导公厕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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