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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1912-0010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23
索引号: 11341700MB1915595L/201912-0010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公告
名称: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23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2-23 15:30 来源: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宣城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日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宣城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三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科室、直属(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映、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降低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有效发挥专业队伍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局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市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实发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的市局分管领导。成员包括市局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下设综合协调、应急值守、事故调查、舆情监测、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市局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根据需要,市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承担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市局各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建立市级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承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预案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运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牵头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战要求,积极参加演练,熟练应急管理并检验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结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检定不断修订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条  市局各有关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等情况应及时向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一条 市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省政府、省局、市政府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市局职责范围或需要市局参与处置的,市局对应省政府、省局或市政府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措施。

省政府、省局、市政府未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事件涉及市局职责范围的,市局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十二条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I级应对(特别重大) :根据省政府、省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并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市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市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II级应对(重大):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牵头,市局有关单位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III级应对(较大):根据县(市)区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单位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其分管领导批准启动,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局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IV级应对(-般):根据县(市)区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市局有关单位予以了解和关注,并给予工作指导。

                  第五章 应急预警与处置

第十三条 市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针对市场监官方面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发生的舆情焦点,研究突发事件的规律和特点,完善监督预警机制,识别风险因素,评估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生的趋势,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市局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做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四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采取措施等,市局办公室接到各地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交市局有关单位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市局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局领导。需要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上报信息的,市局有关单位应起草上报信息,经市局领导签发后由市局办公室上报。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市局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六条  市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市局办公室会同突发事件涉及的市局主要单位及时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做好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局及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市局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市局办公室及市局有关单位组织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市局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二十一条 市局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类应急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研发,合理配备应急设施与设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信访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