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2104-00036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宣城市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索引号: | 113417000032450110/202104-00036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宣城市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序号 | 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开具单位 | 设定依据 |
取消后的 办理方式 |
1 | 市水利局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 |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自然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法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2 | 市人社局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证明有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相应的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所有者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工作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文本;劳务派遣单位内控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其职责等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文本;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取消,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和现场查证解决 |
3 | 市人社局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 | 证明有设立劳务派遣子公司相应的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所有者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 取消,可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和现场查证解决 |
4 | 市人社局 | 住建、卫生、消防部门对教学场所出具的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 | 普通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及地址变更 | 证明新设立的技工学校教学场所是否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 住建、卫生、消防部门 | 《安徽省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2005〕6号)第三条 教学生活设施配套符合安全、卫生、消防有关规定。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
5 | 市人社局 | 住建、环保、卫生、消防部门对教学场所出具的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合格的证明 |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地址变更 | 证明新设立的民办培训机构教学场所是否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 住建、环保、卫生、消防部门 |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第二条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 不再提交,通过主动核查、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 |
6 | 市人社局 | 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 | 行政许可(退休审批) | 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现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需证明是否为同一人 | 户籍地公安部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社区 | 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 | 不再提交,通过向相关部门核实获取。 |
1 | 宣州区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出国、买房、贷款、买车等 | 截止到目前当事人的婚姻状况 | 宣州区婚姻登记中心 | 皖民务函(2015)355号 | 除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宜外,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其他单位因公需要调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出函接洽 |
2 | 宣州区 | 婚育证明 | 户籍在外省,纳入本地管理对象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 证明当事人在户籍地的婚姻及生育情况 | 户籍地村乡两级计生部门 |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皖人口委〔2014〕18号 | |
3 | 宣州区 | 外嫁女出生上报证明 | 用于确定外嫁女是否在外省进行了登记管理 | 证明当事人的生育信息在嫁入地已进行管理并上报 | 嫁入地县级计生部门 | 省市计划生育考核需求 | |
1 | 旌德县 | 个人退保通知单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 个人退保通知单 | 直接办理 | ||
2 | 旌德县 | 户口本 | 户口本 | 直接办理 | |||
3 | 旌德县 | 资格认证表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 | 带有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印章的资格认证表 | 取消带有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印章的资格认证表,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
4 | 旌德县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 直接办理 | ||
1 | 郎溪县 | 公民姓名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姓名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2 | 郎溪县 | 公民曾用名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曾用名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3 | 郎溪县 | 公民性别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性别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4 | 郎溪县 | 公民身份号码证明(含15位升18位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5 | 郎溪县 | 公民民族成份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民族成份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6 | 郎溪县 | 公民出生日期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出生日期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7 | 郎溪县 | 公民出生地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出生地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8 | 郎溪县 | 公民籍贯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籍贯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9 | 郎溪县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10 | 郎溪县 | 户口迁移情况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户口迁移情况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11 | 郎溪县 | 住址变动情况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住址变动情况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12 | 郎溪县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公民法定身份证件 |
13 | 郎溪县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购买散装汽油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取消有关内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通知》 | 不再出具 |
14 | 郎溪县 | 企业环保证明 | 上市 | 无环保处罚事项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 | 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
15 | 郎溪县 | 企业环保证明 | 商业银行贷款 | 无环保处罚事项 | 宣城市郎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号) | 加大对企业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力度 |
16 | 郎溪县 |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 招商引资退税、省级农业“龙头”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 | 未发生安全生产处罚、责任事故;无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 | 郎溪县应急管理局 | 中共郎溪县委办公室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2018)1号、相关主管单位要求企业开具的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 采取函复方式 |
1 | 绩溪县 | 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证明教师资格认定中申请人身体状况 | 体检医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 直接取消 |
2 | 绩溪县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分立审批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 | 第三方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章、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 直接取消 |
3 | 绩溪县 |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第三方提供 |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 | 直接取消 |
4 | 绩溪县 |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
5 | 绩溪县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公安部门 | 直接取消 | |
6 | 绩溪县 | 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持有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性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须持有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的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性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 户籍地村、居委会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直接取消 |
7 | 绩溪县 |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明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明 | 民政局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直接取消 |
8 | 绩溪县 | 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证明材料 |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 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证明材料 | 民政局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直接取消 |
9 | 绩溪县 | 学籍变动证明材料 |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 学籍变动证明材料 | 相关证明单位 | 《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皖教基〔2013〕20号) | 直接取消 |
10 | 绩溪县 |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 | 体育局 |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32号) | 直接取消 |
11 | 绩溪县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含退役士兵)证明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含退役士兵)证明 | 军队或民政、武装部门 |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32号) | 直接取消 |
12 | 绩溪县 | 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 国家侨务部门 |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32号,) | 直接取消 |
13 | 绩溪县 | 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本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32号,) | 直接取消 |
14 | 绩溪县 | 个人举办者、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的近3个月内体检表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举办者变更审批 | 个人举办者、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的近3个月内体检表 | 中介或第三方机构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 直接取消 |
15 | 绩溪县 | 新举办者或新任校长资质证明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新举办者或新任校长资质证明 | 直接取消 | ||
16 | 绩溪县 | 死亡证明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证明办理事项实情 | 医院、社区或防疫站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取消,由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17 | 绩溪县 | 是否享受低保、社保 | 低保、社保证明 | 办理遗属 补助 | 民政局和社保中心 | 皖人福字[1984]135号 | 股室核实 |
18 | 绩溪县 |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证明失业 | 用工单位 | 《关于开展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46号),自2019年6月1日起,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19 | 绩溪县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申请人 |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直接取消 |
20 | 绩溪县 |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 小餐饮备案 | 小餐饮备案 | 相关单位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四条 | 直接取消 |
21 | 绩溪县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小摊贩备案变更 | 小摊贩备案变更 | 相关医院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四条 |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
22 | 绩溪县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小餐饮备案变更 | 小餐饮备案变更 | 相关医院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九条 |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
23 | 绩溪县 |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 小餐饮备案变更 | 小餐饮备案变更 | 相关单位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九条 | 取消 |
24 | 绩溪县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小摊贩备案延续 | 小摊贩备案延续 | 相关医院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五条 |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
25 | 绩溪县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小餐饮备案延续 | 小餐饮备案延续 | 相关医院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条 |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
26 | 绩溪县 |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 小餐饮备案延续 | 小餐饮备案延续 | 相关单位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条 | 取消 |
27 | 绩溪县 | 已获批使用专用标志的使用人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商标信息的佐证材料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市监部门 | 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检科函[2015]134号)第二章第一节。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内部查证获取相关信息 |
28 | 绩溪县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主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29 | 绩溪县 |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 |
30 | 绩溪县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在实现信息共享可以查验后 |
31 | 绩溪县 |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直接取消 |
32 | 绩溪县 | 前置批准文件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相关部门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33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相关部门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34 | 绩溪县 |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相关部门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35 | 绩溪县 | 日常监管部门所提供的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确认证明及未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取消:日常监管过程中查验。 |
36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 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 相关部门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37 | 绩溪县 | 企业名称或地址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市监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企业或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市监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直接取消 |
38 | 绩溪县 | 日常监管部门所提供单位未因违法行为正被查处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监管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取消 |
39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0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相关部门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1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2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3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4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5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登记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6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登记 | 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7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营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营业单位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8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49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相关部门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0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九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1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2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营期限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3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登记 | 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登记 | 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4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 公司变更股东登记 | 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5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6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7 | 绩溪县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税务机关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8 | 绩溪县 |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税务机关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取消。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 |
59 | 绩溪县 | 检测报告(三无房屋提供) | 房屋安全鉴定 | 房屋安全鉴定 | 原设计院或原地质勘查部门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9号) | 直接取消 |
60 | 绩溪县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十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61 | 绩溪县 | 重大疾病救助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第十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62 | 绩溪县 | 因其它原因确需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相关证明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 相关部门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取消 |
63 | 绩溪县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 公共供水设施核准 |
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 公共供水设施核准 |
规划部门 |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 取消 |
64 | 绩溪县 | 困难情况证明(低保证、及其他困难证明)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办理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办理 | 民政等部门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的通知》(建村〔2015〕170号) | 取消 |
65 | 绩溪县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66 | 绩溪县 | 关系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公证处、医院)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67 | 绩溪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68 | 绩溪县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69 | 绩溪县 | 关系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公证处、医院)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5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0 | 绩溪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6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1 | 绩溪县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7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2 | 绩溪县 | 关系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公证处、医院)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12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3 | 绩溪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13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4 | 绩溪县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5 | 绩溪县 | 关系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行政机关(公安部门、公证处、医院)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6 | 绩溪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77 | 绩溪县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应急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 | 分类提交持证人员汇总表,企业书面承诺并盖章确认 |
78 | 绩溪县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应急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条修正)第九条 | 分类提交持证人员汇总表,企业书面承诺并盖章确认。 |
79 | 绩溪县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规划部门的审核意见 | 规划部门的审核意见 | 规划部门的审核意见 | 规划部门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2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0 | 绩溪县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文物部门的审核意见 | 文物部门的审核意见 | 文物部门的审核意见 | 文物部门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3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1 | 绩溪县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 | 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 | 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 | 建设部门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4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2 | 绩溪县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 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 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 | 消防部门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5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3 | 绩溪县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 环保部门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6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4 | 绩溪县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 土地部门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7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5 | 绩溪县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审批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 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活动场所产权证明材料 | 住建部门 | 《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国宗发〔2006〕58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6 | 绩溪县 |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婚姻状况证明或收养证明 | 婚姻状况证明或收养证明 | 婚姻状况证明或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7 | 绩溪县 | “三侨生”、侨眷加分证明出具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侨眷身份证明材料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侨眷身份证明材料 |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侨眷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编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第十八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8 | 绩溪县 | 华侨回国定居初审转报中户口注销证明 | 户口注销证明 | 户口注销证明 |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 | 安徽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89 | 绩溪县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中单位证明 | 单位证明 | 单位证明 | 单位、社会团体 | 《安徽省侨办关于“三侨生”和侨眷考生办理中高考加分证明工作规则》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90 | 绩溪县 | 死亡证明 | 继承过户 | 确定被继承人 | 派出所或者村委会 |
承诺 (2019.7.26开始取消) |
|
91 | 绩溪县 | 亲属关系证明 | 继承过户 | 确定继承人 | 村委会 |
承诺 (2019.8.1开始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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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德 | 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 | 格式条款合同备案时提供 | 企业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关于印发<格式条款合同备案办法(试行)>、<格式条款合同修改听证办法(试行 )>的通知》(工商合字﹝2004﹞73号)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2 | 广德 | 申请“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企业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3 | 广德 | 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 | 企业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订)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
4 | 广德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申请补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 | 报社、网站公告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第63号令修订) | 承诺书 |
5 | 广德 | 场所使用证明 | 营业执照办理 | 经营地址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双方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6号,2014年第63号令修订) | 承诺书 |
6 | 广德 | 场所使用证明 |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经营地址 |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双方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9号)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7 | 广德 |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 企业负责人信息 | 批准文件出具单位或部门 | |||
8 | 广德 | 广告从业人员证明 | 企业从业人员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
9 | 广德 | 相关媒体批准文件 | 企业从事许可信息 | 批准文件出具单位或部门 | |||
10 | 广德 | 食品生产者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申请变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 企业信息 | 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11 | 广德 |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 申请变更、延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 企业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12 | 广德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作废公告 | 申请补办“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作废 | 报社、网站公告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13 | 广德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 办理“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121号)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14 | 广德 | 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免实地核查” | 未受到行政处罚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
1.《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15 | 广德 | 营业执照 | 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企业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16 | 广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企业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
17 | 广德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企业信息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
18 | 广德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 | 批准文件出具单位或部门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政府部门内部和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 |
19 | 广德 | 自酿酒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 | 自酿酒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 | 批准文件出具单位或部门 | |||
20 | 广德 |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21 | 广德 | 学校章程 | 学校章程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22 | 广德 | 校长、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及聘任合同 | 校长、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及聘任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23 | 广德 | 营业执照副本 | 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24 | 广德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直接取消 | ||
25 | 广德 | 个人举办的居民身份证 | 个人举办的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26 | 广德 | 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教学场所权属证书 | 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教学场所权属证书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27 | 广德 | 捐赠协议 | 捐赠协议 | 申请人提供 | 直接取消 | ||
28 | 广德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29 | 广德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30 | 广德 | 与合并事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 与合并事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31 | 广德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32 | 广德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33 | 广德 | 与分立事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 与分立事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34 | 广德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35 | 广德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36 | 广德 | 与变更事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 与变更事项直接相关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37 | 广德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申请人提供 | 直接取消 | |
38 | 广德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39 | 广德 | 学校印章 | 学校印章 | 申请人提供 | 直接取消 | ||
40 | 广德 |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复查登记表 | 特殊工时 |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复查登记表 | 申请人自编 |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41 | 广德 | 上一周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 上一周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工资发放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 申请人自编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42 | 广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核发 |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43 | 广德 | 申请参加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函 | 社会保险登记 | 申请参加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函 | 申请人制提供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44 | 广德 |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 集体合同审查 |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 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 |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45 | 广德 |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 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证书 | 总工会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46 | 广德 |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表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现有材料替代 | ||
47 | 广德 | 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 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提供 | 通过现有材料替代 | ||
48 | 广德 |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 申请人提供 | 直接取消 | ||
49 | 广德 |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审批表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审批表 | 养老待遇审批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50 | 广德 |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卡或生育证 |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卡或生育证 | 卫生计生部门提供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51 | 广德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 有关医疗机构提供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52 | 广德 | 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 | 申请人社会保障卡 | 所在地人社部门 | 各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文件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53 | 广德 | 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规模、质量、特色及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 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 | 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范围、规模、质量、特色及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 申请的医疗机构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部分取消,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卫生、物价、食药监证照材料,理由:根据“八个一律”,此项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54 | 广德 | 近三年是否受到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监管、人社部门违规处罚情况(营业时间不满三年的,以开业时间界定) | 近三年是否受到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监管、人社部门违规处罚情况(营业时间不满三年的,以开业时间界定) | 申请的医疗机构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55 | 广德 | 参保人员减少情况表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参保人员减少情况表 | 单位或社区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现有材料替代 |
56 | 广德 | 户口本 | 户口本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
57 | 广德 | 死亡证明 | 死亡证明 | 医院、社区或防疫站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58 | 广德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 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 身份证来源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社保卡来源为当地人社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59 | 广德 | 身份证或社保卡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身份证或社保卡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60 | 广德 | 就业创业登记证 | 就业创业登记证 | 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常驻地的社区(乡镇) |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61 | 广德 | 社会保障卡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医服务 | 社会保障卡 |
所在地人社部门 |
各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相关政策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62 | 广德 | 本人申报异地定居备案表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 本人申报异地定居备案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直接取消 |
63 | 广德 |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异地户口簿及异地身份证 | 异地安置人员提供异地户口簿及异地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64 | 广德 | 长期居外人员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一年以上的证明。 | 长期居外人员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一年以上的证明。 | 居住地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65 | 广德 | 异地人员本人社保卡及代理人身份证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异地人员本人社保卡及代理人身份证 | 社保卡来源为所在地人社部门,身份证来源地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直接取消 |
66 | 广德 | 银行账户信息 | 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直接取消 | |
67 | 广德 | 社会保障卡、患者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 社会保障卡、患者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 分别是人社部门和银行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部分取消,取消患者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 |
68 | 广德 | 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且已工伤认定,需提供赔偿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 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且已工伤认定,需提供赔偿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
相关处理部门提供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69 | 广德 | 个人退保通知单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 个人退保通知单 | 征缴中心打印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直接取消 |
70 | 广德 | 户口本 | 户口本 | 医院、社区或防疫站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解决 | |
71 | 广德 | 火化证明 | 火化证明 | 殡仪馆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72 | 广德 | 户口本 | 户口本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73 | 广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74 | 广德 | 身份证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经办规程》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75 | 广德 | 本人户口簿 | 无雇工的个人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服务 | 本人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76 | 广德 | 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77 | 广德 | 就业创业登记证 |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 就业创业登记证 | 人社部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78 | 广德 | 户口簿 | 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79 | 广德 | 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有关材料 | 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人证》、《低保证》、征地(征林)证明或能证明需要就业援助的有关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 | 多重核验方式,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或者通过部门内部查询 | |
80 | 广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 | 社保卡来源为当地人社部门,身份证来源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皖社险〔2015〕2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81 | 广德 | 带有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印章的资格认证表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认证 | 带有乡镇(街道)社保机构印章的资格认证表 | 所在地乡镇政府 | 《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82 | 广德 | 身份证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理 | 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83 | 广德 |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终止申请表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终止申请表 | 县人社部门 |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 | 直接取消 |
84 | 广德 |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 | 县人社部门提供 | 1.《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 直接取消 | |
85 | 广德 | 居民身份证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86 | 广德 | 户口簿 | 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87 | 广德 | 毕业(肄业)证书(证明) | 毕业(肄业)证书(证明) | 毕业院校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88 | 广德 | 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 | 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 |
申请人提供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现场采集获取 | |
89 | 广德 |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贴息办理 | 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90 | 广德 | 结婚证 | 结婚证 | 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签发,申请人提供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91 | 广德 | 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材料 | 本地户口或居住证明材料 | 居住地公安部门或当地居委会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92 | 广德 |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企业章程 | 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若有);若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需提供企业章程 | 工商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93 | 广德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申请人提供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94 | 广德 | 《就业创业证》 | 《就业创业证》 | 人社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95 | 广德 | 保证人收入证明 | 保证人收入证明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96 | 广德 | 保证人有效身份证 | 保证人有效身份证 | 所在工作单位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97 | 广德 | 抵押物的房产证、土地证(没有保证人的需抵押房产) | 抵押物的房产证、土地证(没有保证人的需抵押房产) |
房产管理部门、国土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98 | 广德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 人社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99 | 广德 | 居民身份证 |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发放 | 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00 | 广德 | 户口簿 | 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01 | 广德 | 《就业创业证》 | 《就业创业证》 | 所在地人社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02 | 广德 |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 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 | 社会保险机构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03 | 广德 | 《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 | 创业项目推介服务 | 《创业项目申报评估表》 | 申请人自编 |
创业项目推介相关政策规定 |
直接取消 |
104 | 广德 | 《创业项目申报书》 | 《创业项目申报书》 | 申请人自编 |
创业项目推介相关政策规定 |
直接取消 | |
105 | 广德 | 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 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 | 具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提供(公安机关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06 | 广德 | 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 | 具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提供(工商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07 | 广德 | 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证 | 具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提供(税务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08 | 广德 | 基层特岗人员花名册 |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发放 | 基层特岗人员花名册 | 申请单位提供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109 | 广德 | 基层特岗人员享受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 基层特岗人员享受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 申请单位提供 | 直接取消 | ||
110 | 广德 | 基层特岗人员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基层特岗人员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申请单位提供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11 | 广德 | 基层特岗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 基层特岗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12 | 广德 | 基层特岗人员变更表 | 基层特岗人员变更表 | 申请单位提供 | 直接取消 | ||
113 | 广德 | 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 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 | 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 用人单位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114 | 广德 |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 |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 | 用人单位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15 | 广德 | 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 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 用人单位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16 | 广德 | 查询原因说明 | 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查询服务 | 查询原因说明 | 申请人自编 | 根据实际需要 | 直接取消 |
117 | 广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直接取消 | |
118 | 广德 | 营业执照 |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 营业执照 | 注册地工商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19 | 广德 | 法人身份证 | 法人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20 | 广德 | 经办人身份证 | 经办人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21 | 广德 | 营业执照 |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 | 营业执照 | 注册地工商部门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22 | 广德 | 见习人员毕业证 | 见习人员毕业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23 | 广德 | 见习人员身份证 | 见习人员身份证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24 | 广德 |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 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蚌人社发〔2016〕26号)第1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25 | 广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26 | 广德 |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27 | 广德 | 职业资格证书 | 职业资格证书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28 | 广德 | 招聘企业名单及岗位信息 | 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摊位补贴发放 | 招聘企业名单及岗位信息 | 申请人提供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第4条、第5条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129 | 广德 | 招聘企业入场签到表 | 招聘企业入场签到表 |
申请人提供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第4条、第5条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130 | 广德 | “三支一扶”计划基层岗位需求信息表 | “三支一扶”基层岗位需求申报 | “三支一扶”计划基层岗位需求信息表 | 申请单位提供 |
年度文件通知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131 | 广德 | “三支一扶”计划基层岗位需求汇总表 | “三支一扶”计划基层岗位需求汇总表 | 申请单位提供 |
年度文件通知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32 | 广德 | “三支一扶”人员入户审批表 | “三支一扶”人员户籍、档案、党团关系接转 | “三支一扶”人员入户审批表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133 | 广德 | “三支一扶”人员离职证明 | “三支一扶”人员离职证明 | 原工作单位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34 | 广德 | “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表 | “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 | “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表 | 人社部门提供,申请人填写 | 《关于印发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三支一扶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2号)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135 | 广德 | 身份证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36 | 广德 | 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 有效的单位介绍信 |
所在单位 |
个人业务取消,单位业务保留 | ||
137 | 广德 |
身份证 |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
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38 | 广德 |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的社保记录 | 代理人员工作期间的社保记录 | 人社部门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39 | 广德 | 中国高等教育学籍认证报告 | 中国高等教育学籍认证报告 |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40 | 广德 | 报到证 | 报到证 | 毕业院校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41 | 广德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
县人社部门发放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142 | 广德 | 公需科目培训学时单 | 公需科目培训学时单 | 公需科目培训基地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43 | 广德 | 参加各种专业科目学习培训证明 | 参加各种专业科目学习培训证明 | 培训单位发放或盖章 |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 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实地查证 | |
144 | 广德 | 身份证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身份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45 | 广德 | 户口簿 | 户口簿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4号):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
146 | 广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审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 |
147 | 广德 | 《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 《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 所在地人社部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48 | 广德 | 从业人员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从业人员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 | 通过部门内部查询核实 | |
149 | 广德 | 教师资格认定 | 证明无犯罪 | 无犯罪 | 公安 | 教师法 | 个人承诺 |
150 | 广德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 证明无犯罪 | 无犯罪 | 公安 | 民办促进法 | 个人承诺 |
151 | 广德 | 财产公证证明、资金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证明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对外贸易经营企业财产公证和资金信用的合法性 | 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 |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不再要求提交 |
152 | 广德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正书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 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是外地方商务主管商投资企业的合法资格证明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商务 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节选)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内部查询 |
153 | 广德 | 法人身份证明 | 办理“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时需提交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企业法人的合法资格证明 | 公安局 |
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取消相关备案要求 |
1 | 宁国 | 监狱服刑人员探视证明 | 服刑人员探视 | 证明亲属关系 | 公安派出所 | 无证明不准探视 | 取消后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探视 |
2 | 宁国 | 加油证明 | 汽油用途 | XX加油站:XX单位(个人)因XX,需购买散装XX号汽油(大写)XX升(小写XX升),现由 XX,(身份证号码XX)前往贵加油站办理,请予以协助。 | 公安派出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 居民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加油站进行办理 |
3 | 宁国 | 居民死亡火化证明 | 殡仪馆火化 | 兹有我辖区XX性别XX,年龄XX岁,身份证号XX、户籍地址XX于XX年XX月XX日正常死亡,请你单位接通知后及时安排遗体火化。 | 公安派出所 | 根据《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1、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正常死亡人员《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机关签发非正常死亡人员《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 |
4 | 宁国 | 公民姓名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姓名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5 | 宁国 | 公民曾用名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曾用名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6 | 宁国 | 公民性别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性别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7 | 宁国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8 | 宁国 | 公民民族成分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民族成分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9 | 宁国 | 公民出生日期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出生日期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10 | 宁国 | 公民出生地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出生地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11 | 宁国 | 公民籍贯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籍贯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12 | 宁国 | 公民所在地住址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所在地住址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可以证明 |
13 | 宁国 | 户口迁移情况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户口迁移情况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户口本能够证明 |
14 | 宁国 | 住址变动情况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住址变动情况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户口本能够证明 |
15 | 宁国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户口本能够证明 |
16 | 宁国 | 注销户口情况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注销户口情况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户口本能够证明 |
17 | 宁国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民户口本能够证明 |
18 | 宁国 | 婚姻状况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婚姻状况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
19 | 宁国 | 文化程度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文化程度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依法办理公证 |
20 | 宁国 | 正常死亡或经过医疗卫生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正常死亡或经过医疗卫生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21 | 宁国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要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
22 | 宁国 | 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必要协助 |
23 | 宁国 |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登记 |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 | 证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24 | 宁国 | 出局企业无违规证明 | 企业参加拍卖等经营活动 | 企业无违规行为 |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 | 无法律、法规依据 | 企业自行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查询,加盖企业公章自行证明 |
25 | 宁国 | 城乡居保账户注销证明 | 供参保人亲属银行注销账户 | 证明注销账户情况属实 | 人社所 | 上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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