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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5038P/202005-00044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皖人社秘〔2020〕86号
发布日期: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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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皖人社秘〔2020〕86号
发布日期: 2020-05-19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9 15:19 来源:省人社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皖人社秘〔2020〕86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各高校、有关卫生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巡查情况登记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

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

77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号),加强对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开展职称评审巡查工作是强化职称评审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的客观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教育、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巡查。

第二条  巡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点面结合、不留盲区的原则,紧紧围绕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展开,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三条  巡查工作可以采取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网上巡查等形式,对高校教师和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巡查。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职称评审网上巡查、全程监督。

第四条  巡查工作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事前巡查。重点巡查职称评审工作方案制定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报备情况、评委库动态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受理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评委随机抽取情况、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等。

(二)事中巡查。重点巡查评审工作程序执行情况、评审现场管理情况、对评委的业务培训情况、评审过程记录情况等。

(三)事后巡查。重点巡查回避、保密和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办理情况、对评审工作总结报备情况等。

(四)综合巡查。职称评审工作“指挥棒”作用发挥情况、评审纪律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无故连续两年不开展评审的情况、所在地人社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巡查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对巡查对象和巡查内容可以全覆盖,也可以部分抽查。被巡查的高校、卫生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巡查或者谎报、瞒报。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并限期整改。对单位或个人违反职称评审工作制度、纪律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对巡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必要时对巡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对巡查结果予以使用,作为评审委员会备案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三十条”规定,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成效,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附件    

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巡查情况登记表

评委会

名称

 

组建

单位

 

评审

范围

 

组建

时间

 

巡查

阶段

事前巡查    事中巡查    事后巡查    综合巡查

工作

落实

情况

 

存在

主要

问题

 

对职

称工

作的

意见

建议

 

整改

意见

及建

 

巡查

时间

 

巡查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