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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911893J/202007-00012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7-28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28 09:53 来源:宣城市文化和旅游局(宣城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旅游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促进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团体:成立社会团体,应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以促进文化艺术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相关要求和规定。

  2.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家;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以上;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在本行业、学科、专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代表性,拟任负责人具备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资质。

4.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8.会员名册,包括会员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户籍、本人签名等栏目。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当在本省。

  (二)基金会:成立基金会,应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2.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数额,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本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

  2.属于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相应的从业人员及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3.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应当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成立社会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筹备成立申请书;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册;章程草案。

  (二)基金会

  申请报告;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可行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拟任理事、监事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身份证明;资产捐赠情况说明;章程草案。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申请报告;可行性评估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监事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单(申办民办博物馆、美术馆需提供相关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等;章程草案。

第六条  成立社会组织的申请、审核程序

(一)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报材料,由厅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完整、不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有关业务处室书面征求意见,相关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办公室。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应会同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地勘察。

(三)初步审查合格的,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同意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同意筹备(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告知发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起人持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或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五)获得省民政厅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组织,应按规定时限完成筹备工作,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包括:成立大会情况报告,民主表决通过的章程,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名册,资金证明,住所证明等);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到全部有效文件后,及时审查出具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

(六)发起人持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

(七)获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办理登记手续,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等。

(八)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应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到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七条  未经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八条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每个社会团体设立数目实行总量控制。

(二)对于组织机构健全、运转规范、无违规行为、近三年年度检查合格、符合发展需要的,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按规定申请设立。

(三)社会团体应对其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运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该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四)社会团体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社会组织业务变更

社会组织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下列事项,应当事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一)名称。

(二)业务范围。

(三)业务主管单位。

(四)法定代表人。

(五)住所。

(六)原始资金。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住所。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终止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组织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组织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的换届、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变更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事先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应按规定提前2个月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章程修改应符合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民政厅预审。预审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拟任人选情况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表决,再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

第二十条  严格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在职国家公务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副处级以上)在社会组织中兼职的须根据相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国家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民办非企业领导职务,一般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负责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应做好党组织建设工作。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成立党的组织;不足三名的,应根据业务相近和地域相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可兼任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一)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备,各类属于行政审批的项目或涉及评比达标表彰的文化艺术活动,以及其它需要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的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二)社会组织要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各类文化艺术活动。不得以承包或变相承包的方式将活动的组织工作转包。

 (三)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不得夸大其词、含糊其辞、误导群众;不得擅自以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名义进行宣传。对外要规范使用核定的本单位名称,不得擅自在单位名称前冠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等误导性词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将党委、政府领导及省文化和旅游厅领导列入活动组织机构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开展公益性活动不得少于3次。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文化旅游单位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不得从事行政性中介活动;不得举办以营利为目的刊物编辑、发行活动;不得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境外组织或个人合作;不得与未经登记批准的非法组织合作或联合组织活动及非法编印印刷品。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

(一)社会组织每年年终前要向全体会员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会组织的经费,以及开展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业务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年度检查和报告。一年不参加年检(年报),给予责令整改或警告,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和检查,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超过两年(含两年)不参加年检(年报)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约谈法人、限期整改、提交书面检查、明确整改措施。拒不改正的,劝其主动注销,或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并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纠正处理,或提请省民政厅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民办博物馆按照《博物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