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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700686863395A/202008-00015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施汉民解读《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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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施汉民解读《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31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招商合作中心党组书记、主任施汉民解读《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31 10:08 来源:宣城市招商合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市招商引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招商合作中心对《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相关市直单位意见。

一、起草目的是什么?

市委市政府于2017年2月27日出台了《2017年“招商引资实效年”活动实施方案》(宣办发〔2017〕6号),其中《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作为方案附件同时印发。经过3年的实践发现,原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较为繁琐、引荐人的界定不够严谨。为更好的发挥奖励办法的引导激励作用,市招商合作中心在认真调研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

励暂行办法(送审稿)》,对原奖励办法中的奖励对象、申报及奖励方式、审批流程、奖励资金的安排及发放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使新修订的奖励办法更完善、更具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是什么?

(一)2020年1月,市招商合作中心根据三年来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办法的运行情况和引荐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集中反应的问题,对原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2020年2月,市招商合作中心将《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至市直各单位,征求意见建议,截至3月2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大办等单位通过邮件或电话反馈了部门修改意见,其他部门反馈无意见。

(三)2020年3月,市招商合作中心根据部门反馈的修改意见,对《宣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送审稿)》进一步完善。市招商合作中心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并送市司法局、市政府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三、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明确奖励对象:“引荐人”是指在第一时间提供有效招商引资信息,在项目对接、洽谈、落地过程中起实质性促成作用,并成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设定奖励申请时限:申报时间为项目竣工之日起1年内,引荐人所获奖励金额,以申报日时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按规定奖励比例计算。每个项目只奖励一次,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项目投资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引荐人可申请分期兑现引荐奖,也可于期末一次性申请兑现(但申请时间不得超首期投产后2年)。

(三)调整审核程序: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接到申请后,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落户地招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项目落户区(开发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相关政府审批后,将引荐人及引荐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周。

(四)简化奖金发放程序:项目落户地(开发区)招商部门自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并将通知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门。项目落户地(开发区)财政部门自收到招商部门反馈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引荐人奖励资金发放给引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