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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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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通知
名称: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3-31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31 10:46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总体考虑和制定意义

2009年,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宣政办〔2009〕64号)文件。为适应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委(局)向市政府申报了2019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办法》进行修订,以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属地粮食安全。

二、起草的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第二次修订)。

(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三、研判和起草的过程

市发改委(粮储局)经过认真调研和论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采取发文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宣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农发行以及粮食企业意见,形成了《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送审稿)》。委(局)政策法规科和法律顾问审查无异议后,市司法局对报送的《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出了审核意见,我们又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讨论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主要内容(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宣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讨论稿)》共7章4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概念、适用范围、经费来源、管理目的、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等。

    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任务由宣城市人民政府和宣州区人民政府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及轮换费用、价差等补贴由市、区财政共同核算,同比例分担。食用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二)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以及收购、销售计划下达的程序等。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发改委(市粮储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市粮储局)会同宣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

(三)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细化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能从事的行为,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原则和方式,以及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的申请和管理。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公开、择优选定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任务,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要按期列入市、区财政预算。

(四)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明确了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市粮储局)会同宣州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监督检查

明确了检查制度和监督主体的职责范围。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责任

    明确了国家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员以及承储企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七)附则

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