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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1912-00125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6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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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06
成文日期:
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6 08:50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

第三条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受理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前款所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竞争主体以外的,与交易项目或者交易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六条投诉人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必要证明材料;

(六)异议及答复情况 。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附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的,应当提供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公管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九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三章调查与处理

第十条市公管局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进行,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市公管局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十三条 市公管局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罚。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市公管局认为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 市公管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市公管局负责投诉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公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市公管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市公管局将投诉调查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

 

附件:

投诉处理决定书(示范本)

字   第   号

 

投诉人:           地址:

被投诉人:         地址:

×××(招标)项目(编号:)于××年××月××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年××月××日,投诉人向该项目招标人××提出异议,××年××月××日,招标人予以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异议回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单位提起投诉。经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投诉人诉称,(一)………;(二)………;并提供了(相关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材料。

二、调查过程及基本情况:经本单位调查,(一)………;(二)………;(认定事实部分、非事实部分)。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综上,依据×××(具体法律法规、规定),本单位作出如下决定:投诉人关于×××(具体事项)的投诉成立(或缺乏事实依据)………。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宣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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