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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11-0005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宣州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1-11 成文日期:
宣州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
发布时间:2020-11-11 09:00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皖市监法〔2020〕1号),制定第二批宣州区市场主体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并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二)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三)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五)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的;

    (六)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七)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牌匾,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将名称字号简略,名称字号并无实质性变化,对他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

    (八)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九)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十)违反《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十一)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十三)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十四)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五)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提供方未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提供方未将修改后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及时办理的;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未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二十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八)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九)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三十四)违反《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