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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6-0016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成文日期:
索引号: 11341700003244967K/202006-0016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成文日期: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01 15:32 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相关要求,稳定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安徽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241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020〕2号)等规定,经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一)合理推进住宅用地供应规模。根据人口规模和结构变化等因素,科学编制住宅用地供应三年(2020-2022年)滚动计划,开展“十四五”住房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2020年合理加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加快供应节奏,提高年度住宅用地出让计划执行率,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控制商服用地供应,从源头推进非住宅去库存。(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二)完善住宅用地出让方式。依据房地产市场和出让地块实际情况,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竞安置房或竞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大幅波动等现象,进一步稳定地价,进而稳定房价、稳定预期。(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三)加快已供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面查清已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现状,对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相关单位要加快土地房屋征迁、规划审批等工作进度;对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增加住房供应;对拒不配合整改构成闲置土地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有效盘活已供地块利用效率。(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购地资金来源审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和信用审查,对失信惩戒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竞买。加强住宅用地购地资金来源审查,严控购地加杠杆行为。(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县人行、县住建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强化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

(五)实施商品房交易资金第三方托管。对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并且愿意接受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方准予预售。

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销售款须全额纳入托管,托管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毛坯房统一按多层2500元/㎡、高层2800元/㎡的单价进行归集,精装房统一按多层3500元/㎡、高层3800元/㎡的单价进行归集。当账户的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申请提取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和支付税款。

重点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申请使用时,房地产企业应当提供相关使用凭证;一般监管资金由开发企业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税款和企业正常的经营费用,不用查验相关票据。

房地产企业应当按节点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10%;达到项目规划设计总层数二分之一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30%;项目主体封顶,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70%;完成外立面施工和脚手架拆除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使用额度不超过核定总额的95%;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解除托管。(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国投公司、县人行)

(六)强化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预售许可须进行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由县发改委(物价局)会同住建局(房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审,对备案价格进行指导。对接受备案指导价的开发企业,优先办理价格备案和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项目住房首次申请价格备案,一般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项目销售均价,结合项目楼面地价、质量档次合理确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并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牵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全面实施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推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商业银行均应开设监管账户,严格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办理资金归集缴存及拨付,并依据经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须进监管账户结算,防范房屋交易风险,交易双方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且自行书面承诺的除外。(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人行)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八)规范商品房退房行为。商品房已销售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购房人申请退房的房源,须按照原合同销售价格销售,由县住建局(房管中心)组织公开报名,统一时间,通过公证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对象。(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司法局)

(九)实施违法违规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售、炒买炒卖、规避调控政策、拒绝使用公积金、捆绑销售、恶意降价倾销制造市场恐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代理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依法处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实行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加大对未备案经纪机构的查处力度,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人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加大突出矛盾的处置力度。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工程质量、建筑设计缺陷、房屋延期交付等突出矛盾的处置力度,除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和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外,并暂缓办理规划、施工、预售、验收等各项业务,待整改完成或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后,恢复相关业务办理;对拒不配合整改或拒不履行违约赔付义务,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将开发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人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居民合理消费需求

(十一)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调控要求,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方面贯彻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有效增加住房信贷投入,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牵头责任单位:县人行,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十二)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2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25万元,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3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牵头责任单位: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十三)支持合理购房消费。2020年度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县赴鄂援助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和疫情防控期间工作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在县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被征迁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对毕业3年内在我县新就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县城区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10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非郎溪籍人员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交契税8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补贴。(牵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扩大“房票”使用范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可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的奖励标准按“房票”使用有关规定执行。(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五、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十五)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大房屋征迁力度,加快棚改安置房建设,并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新出让地块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改安置房源,稳妥推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打通保障性住房与棚改安置通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真正实现棚改安置对象出棚进楼。(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市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郎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为群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查询、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扶持一批具有良好品牌、诚信经营的企业引领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加强舆论宣传引导

(十七)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公布新建商品房投资、供应、销量等指标运行情况。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宣传,准确解读调控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积极释放正面信号,引导市场理性发展,稳定市场预期。(牵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统计局、县委宣传部)

(十八)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健全网上舆情监测机制,及时通过政务网站及媒体澄清涉及房地产市场的各类不实传言,回应社会关切热点。依法依规处置网络媒体恶意炒作渲染房价涨跌、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并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力度。(牵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政府信息中心)

七、附则

(十九)本意见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