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科室根据分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
三、对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七、时限要求。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确因问题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人大、政协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作为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八、所有议案、建设和提案办理完后,应在一周内交局办公室存档。
九、办理答复工作的质量纳入科室年终考核。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科室负责人、办理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一)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意见较大的。
(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
(三)承办人员不负责,遗失议案、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五)不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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