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340000MD80113692
法人代表:俞子龙
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中山西路448号
一、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在依法查处宁国安宁中医医院投诉你单位案件过程中,查明你单位在受理宁国市卫健委委托对叶露尸体解剖及死因鉴定时,超范围受理毒化检测鉴定,并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局还查明你单位从2019年10月16日正式受理到2020年1月10日出具皖宣正司鉴〔2019〕病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总办理时限达到62个工作日,且没有及时向委托方书面告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皖宣正司鉴〔2019〕病鉴字第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副本。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和《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听取陈述和申辩情况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2020年4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公法科进行陈述、申辩或者提交相关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截止4月14日,你单位没有到我局公法科陈述、申辩也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4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为规范司法鉴定行为和司法鉴定程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开展鉴定活动。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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