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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02-0002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8
索引号: 11341700746753455P/202102-00021
组配分类: 环境执法检查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企业 / 其它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2-0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02-08 10:11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宣环罚字〔2021〕4号

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学军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769010320N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园林民营企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泾县振鑫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新增消失模铸造工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1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你公司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宣环违改〔2020〕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消失模铸造生产线建设。

我局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时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宣环罚告字〔2021〕4号)、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壹拾贰元(¥12812)罚款。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非税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4日